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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態環境法典看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加快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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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解讀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提煉標識性學術概念,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視野的學術話語體系,盡快把我國法學學科體系和教材體系建立起來。”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離不開法學各分支學科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法學各分支學科在構建自主知識體系上不斷取得進展和突破,中國法學在整體上就更能彰顯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在這方面,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和生態環境法部門的增設有效推動了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對于增強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主體性、原創性,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為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開辟廣闊空間

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方式具有“適度法典化”與“領域型法典”等特征,創造性構建了融合“總則—分則”“管理規范—裁判規范”為一體、不同于傳統法典特征的“復合型法典”。這深刻表明,生態環境法典不是不同部門法規范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機械“集合”“匯編”,而是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追求,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納入相互聯系的邏輯框架而形成的有機統一體。生態環境法典不是將舊規范裝進“新容器”,而是按照新的法理邏輯組織起來的規范體系,為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開辟了廣闊空間。

從外在體系看,生態環境法典采用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的五編結構。這一結構的意義不僅在于“提取公因式”編典技術的成功運用,更在于它確立了生態環境立法的規范層級。總則編規定統攝全局的宗旨、原則與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承載傳統環境法的核心功能,綠色低碳發展編將“發展轉型”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這種“保護—修復—轉型”的三階遞進,使生態環境法典突破了單純的“損害控制”功能,具備了塑造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引導功能。

從內在體系看,生態環境法典實現了從“要素管控”到“系統治理”的方法論轉變。以前,生態環境立法較為分散,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能源管理等分屬不同法律部門,彼此之間協調不夠,甚至相互沖突。生態環境法典的規范設計著眼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打破了生態要素之間的制度壁壘,形成了“生態系統—環境介質—污染源”的全鏈條管控。更重要的是,生態環境法典將“堅持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的要求予以制度化落實,使生態環境法典從“應對問題的法”升華為“塑造未來的法”。

生態環境法典在編纂上的創新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傳統法學理論依據“調整對象的性質”與“調整方法的獨特性”劃分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典則以法律的調整目標來統攝、整合眾多法律規范,形成了不同于傳統部門法那種從抽象到具體的法典化路徑,而是遵循從目標到手段的法典化路徑。生態環境法典各部分都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展開,不同規范之間不是通過抽象概念的演繹相互聯系,而是通過實現共同目標的“功能耦合”相互聯結,著重提升不同規范的協同效能。這是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實踐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作出的重要貢獻。

堅持以我國實際為研究起點構建環境法學新理論

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與此相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的法律部門正式由7個增加至8個,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這不僅僅是法律部門分類的調整,也揭示了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關鍵所在。那就是必須以我國實際為研究起點,突破西方法學理論的認知局限,積極從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實踐中挖掘新材料、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構建新理論。

西方法學的“部門法”理論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按此分析框架,生態環境立法因其跨越公法、私法與社會法的復合屬性,長期被定位為“領域法”,即一個圍繞特定社會問題形成的規范集合,而非具有獨立法律概念基礎、法學理論基礎的“部門法”。這種定位在一段時間內雖有其合理性,但在方法論上隱含著一種“依附性”假設,即生態環境立法缺乏自成一體的概念體系和邏輯結構,必須依附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傳統部門法才能解決實踐問題。

這種認識雖然部分反映了生態環境立法的歷史,但也在理論上掩蓋了、裁剪了我國豐富鮮活的生態環境法治實踐及其蘊含的自主的環境法學知識。傳統部門法理論以“權利和義務”或“權力和責任”為基本分析框架。而在我國長期實踐中,生態環境立法逐漸形成了以“生態承載力—開發限度—代際公平”為邏輯起點,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分析框架。我國生態環境立法的核心關切不僅是“如何分配利益”,也包括“如何劃定人類活動的生態邊界”;其規范的重心不僅是“事后救濟”,更注重“風險預防”與“系統管控”。正是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和生態環境法治的獨特實踐,推動中國環境法學重新認識“什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元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及生態環境法部門的增設,表明中國環境法學在吸收借鑒西方法學理論合理成分的基礎上,超越西方法學理論的思維定勢,開辟出以中國問題、中國實踐為基礎,以系統整合為方法的環境法學知識生產新路徑。

生態環境法治實踐對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展現了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實踐對西方法學理論的一次反思與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突破“公法—私法”二分的傳統框架。傳統法學通常以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為認知坐標,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均在這一坐標中定位。然而,我國生態環境立法既包含環境監管方面的公法規范,也包含環境侵權責任等方面的私法規范。如果固守公法私法二分的傳統,生態環境立法只能被視作不同性質法律規范的“拼盤”。生態環境法典的成功編纂已經證明,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價值目標,生態環境立法可以形成跨公私法域的整合性規范,具有同樣的邏輯整全性。

開辟以“領域法”為突破點的法學知識生產路徑。一段時間以來,“領域法”被視為“不夠成熟”或“缺乏體系”。生態環境法典的成功編纂表明,“領域法”同樣可以一種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模式實現法典化。這為其他領域立法的法典化提供了重要借鑒,也啟示我們構建中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不僅需要在傳統部門法框架內提出新概念,也需要創造適合“領域法”特點的法學范疇。比如,深入研究思考如何從生態環境法典的法律文本和制度實踐中提煉出具有普遍解釋力的法教義學范疇。

實現了從“法律移植”到“制度原創”的學術模式轉換。民法典的編纂借鑒了其他國家的民法理論和立法經驗,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則具有更突出的制度原創性。無論是“生態環境”這一核心法律概念的確立,還是“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抑或是“適度法典化”的模式選擇,都是從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際出發、解決中國生態環境問題的制度創造。這個過程本身就在定義法律標準、創造法學知識。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實踐表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并非一成不變,當社會產生新的法治需求時,法律體系以及法學知識應當具有自我革新的自覺。中國法學完全有能力立足中國法治實踐,創造出具有自主性的環境法學知識體系,更好服務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

(作者為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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