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生活中大家都遇到過這種情況,親朋好友來借錢,我們常常因為礙于情面不簽訂書面借條,以為有朋友的信用背書,借款很容易拿回來。雖然大多數時候的情況是這樣,然而,當遇到“老賴”欠債不還時,怎樣才能讓對方還錢呢?
法也案例:俞劍主任代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拿到了勝訴判決,在缺少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成功幫原告追回了500萬欠款。
【案情簡介】
原告:Z女士 被告:C男士
Z女士與C男士系朋友關系,2014年初,C告訴Z女士說手頭有不錯的項目,利潤高風險低,目前需要投資但自己沒錢,Z女士看在朋友的份上便一共出借了1300萬給C,借款用途便是投資該項目。然而,Z想著畢竟認識這么多年了,況且兩人長期處于異地,都是在微信上進行溝通不方便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2017年初,Z女士見C的項目長期沒有消息,便開始向C追款。幸運的是,C在2017年至2019年間歸還了800萬借款,只剩下500萬沒有還。見C長期沒有繼續還款的意向,Z女士便多次聯系C讓其還款,兩人的關系也逐漸惡化,Z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
2020年8月,Z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C向其返還50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C在庭審中認為500萬元是項目投資,并認為其是受Z的委托向第三方投資,還提供了項目書、轉款憑證等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而Z女士只有轉賬憑證和聊天記錄,并無其他證據,案件因此變得復雜了起來。
【判決結果】
某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500萬元及占用利息。
【判決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法也說法:
此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是否形成了借貸合意。法律關系的基礎事實由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共同構成,先由原告通過其他證據對借貸合意進行舉證。若被告主張為其他法律關系或者否認借貸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再由被告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或者不是借貸關系進行舉證。根據雙方舉證過程在法官心證中逐漸形成的傾向于一方的內心確認,從而最終作出裁判。
對此,發生借貸關系時,要謹記以下三點:一、簽訂書面合同或出具借條,并載明借款主體、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核心要素;二、明確交付款項的性質,在轉款備注一欄填寫借款;三、確定還款方式,為了避免日后糾紛,對于還款盡量出具書面憑證如收條或者通過轉賬方式還款,同時明確還款金額及還款性質(本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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