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也律所告訴你,被公司以曠工為名辭退后不給賠償金應該怎么辦?
第一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步,找一個專業律師為你保駕護航,申請賠償。
近日法也律所楊云雁律師在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出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17萬余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情簡介:
某公司在與員工李某簽訂續約合同后,以其連續三天未到公司打卡,視為曠工三天為由,辭退李某并不予經濟補償。被辭退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確認該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李某賠償金17萬余元。該公司對此裁決表示不服,起訴至法院。經法院查明雖然那三天李某未到公司打卡,但李某每日在工作群發起了多次位置共享,發布了多處拜訪自拍,并進行了每日工作總結,且該公司并無員工需前往辦事處上班打卡的文字規定。因此,法院認為李某在21日至23日未前往辦事處進行打卡考勤不能被視為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遂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7萬余元。
案情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會等協商確定。本案中某公司當庭確認,該公司不存在員工需前往辦事處上、下班考勤打卡的規章制度。公司要求李某每天早上、下午到辦事處上、下班打卡,也不符合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對李某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約定,故李某在21日至23日未前往辦事處進行打卡考情不能被視為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另該公司稱李某在微信工作群中的“位置共享”可能存在造假,但未舉證證明,因此該公司以李某連續曠工三天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也說法:
相信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遭遇被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而辭退的狀況,這個時候就需要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通話記錄、電子郵箱、勞動關系解除通知及工會回執、勞動合同關系解除通知書、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均可以作為證據,建議大家保存好此類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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