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一女子發微博稱在自己生產當日,剛出生十幾個小時的孩子被丈夫和婆家媽強行從病床搶走,她跟男方多次溝通,男方表示只有女方歸還7萬元的彩禮錢,才能將孩子交給女方,然后再協議離婚,并表示想要撫養孩子。
由于雙方長期溝通不暢,該女子選擇了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但派出所的民警告訴她,由于雙方目前還屬于婚姻關系,這件事屬于家庭糾紛,不能立案,只能進行協調處理。隨后該女子前往當地法庭起訴離婚,法院表示哺乳期離婚,法院不會判離,立案也是白立,因此未給其立案。目前該女子丈夫戶籍所在的四門鎮司法所已經介入進行調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規定在女性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可以提出離婚,而且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哺乳期婦女可以離婚,女方可以提出離婚,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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