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對作品實行自動保護原則,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版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版權的獲得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者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
但要取得版權的作品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創造性,指作品的作者運用自己的方法和習慣將思想或者情感通過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形式表達出來,在作品的體系構成、排列、設計、內容取舍或者組合上體現著作者的獨具匠心之處。然而,任何作品的完成,大部分是在于繼承前人遺產的基礎上,再增添新的知識和自己的創意而完成的。因此,作品并不要求是前所未聞的,只要求作者自己完成的,而不是通過抄襲、剽竊所得到的“復制品”則可;二是可感知性。要求作品必須有一定的客觀形式加以體現,也就是要用語言、文字、聲音、繪畫、攝影、軟件等向外部表現,使人們能夠通過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感受、欣賞。如果只是作者的內心的語言、意圖等是不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的;三是可復制性。作品應當能夠以某種形式進行復制,也就是作品一定要有載體(如書籍、雜志、光盤、電腦等),這也是人們能夠感知作品內容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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