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社出版了《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圖書,這套書中對2022年的一些優秀案例進行了匯編,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關于民事糾紛的案例,還進行了具體的分類。
在這些案例中,不乏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中有一起案例,詳細解釋了站在法院的角度,面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等政府財評審計結果出來之后再結算工程款這一情形,法院是否可以提前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案例分享
案號(2020)湘04民終2324號
某建設公司中標了某路段的路燈采購及安裝施工工程,在與路燈管理站簽訂合同后,建設公司將該項目交由彭某負責。
其后,彭某又與唐某簽訂《土建工程合同》,以建設公司的名義,將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內容交由唐某施工,合同預定,工程款需等待政府財政驗收審核后進行結算,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唐某施工完成后,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已經投入了使用,但政府方遲遲沒有進行財政驗收審核,因此,彭某也始終未與唐某辦理最終的工程款結算。多次溝通無果后,唐某遂將彭某與建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彭某和建設公司應向唐某支付工程款,二被告不服上訴,認為財政審核未出沒有辦法進行結算,但是二審法院依然維持了原判。
法院觀點
關于本案的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本案中工程早已完成了施工,被告方也已經提前從政府發包方拿到了工程款,期間因為工人工資問題雙方已經糾纏了四年之久,被告方一直沒有支付工程款并且政府方的財政審核也沒有結果。
此外,由于唐某工程款被拖欠,導致了農民工討薪等問題,十分影響社會和諧,且唐某承諾,其可以在政府財政審核后就工程款“多退少補”。綜合多方面因素,盡管政府的財政審核結果尚未出具,但是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農民工利益出發,可以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
建永律師點評
本案的判決結果,某種程度上算是“突破政府裁判審計”,讓乙方拿到了工程款,但實則結果并不能令人十分滿意,因為唐某承諾,其將在政府財評審計結果出爐后“多退少補”,如果到時候財評審計進行審減,那唐某可能還要退還一部分工程款。
在實踐中,甲方以財評審計為借口對工程款結算進行“久拖亂砍”,是建工領域非常普遍、讓乙方企業頭痛不已的頑疾。特別是針對政府工程,因為財評審計是一個必然的行政流程,就給了甲方充足的理由和借口慢付、少付工程款。
但事實上,財評審計的結果完全是可以突破的,就算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結算以財評審計結果為準”這類條款,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翻這些約定,要求甲方快付、多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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