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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蟲·知產觀察」半月刊 | 2022年1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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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蟲·知產觀察」以《半月刊》的形式為您傳遞知識產權領域最新行業及法律資訊。

本期目錄

官方動態

  • 國知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印發

  • 國知局:《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2022)》發布

  • 國知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管理辦法》印發

  • 國知局:《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印發

  • 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組織開展“百校千項”高價值專利培育轉化行動

  •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國知局:2021年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12.44%

  • 國知局:2022年度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單公布

  •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藥集中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 國知局:五局專利審查高速路(IP5 PPH)試點項目延長

  • 國知局:中捷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知產熱點

  • 典型案例: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電影作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 上海浦東法院就卡塔爾世界杯版權侵權行為作出訴前禁令

  • JPO發布新修訂《近似商品/服務審查標準》,2023年1月1日啟用

  • 兩公司擅自使用“小度”商標并進行虛假宣傳,上海知產法院: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 12月30日起生效!加拿大版權保護期將延長20年

官方動態

國知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印發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加快構建完善職責明確、統籌有力、有機銜接、高效運轉的行政保護案件執法業務指導體系,不斷提升全系統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綜合效能。

《辦法》共計26條,主要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的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結果及運用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規定了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范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的文書要求和流轉程序。《辦法》明確,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工作適用本《辦法》;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確屬疑難復雜和業務指導職能范圍內的問題,經本級研究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向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請示;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可以反復適用的案件批復,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應當予以參照適用;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單位就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來函的可以參照本《辦法》。

點擊查看《辦法》全文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2022)》發布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部署,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客觀評價全國商標品牌發展綜合水平,加強商標品牌建設工作政策指引和數據參考,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指導中華商標協會編制發布《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2022)》,對2021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標品牌發展綜合水平進行指數測評。

測評顯示:2021年度,全國商標品牌發展總體指數為1.024,相比2020年增長2.43%,廣東、浙江、北京、江蘇、上海等地商標品牌發展指數位居全國前列,全國商標品牌總體發展實現穩步增長,經濟強省在商標品牌運用推進、質量提升和效益實現等方面優勢突出,東北和中西部省份在商標品牌潛力開發、服務環境優化等方面進步明顯。

“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是國內首個量化測評區域商標品牌整體發展水平和建設成效的指數評價工具,自2020年起已連續三年發布。2022年,指數編制堅持采用公開、可測的客觀數據構建指標體系,圍繞商標品牌的運用推進、質量提升、潛力開發、環境優化、效益實現等方面設置了5個一級指標、11個二級指標和26個三級指標。相較往年的創新方面:一是優化表征功能。首次在各省基礎上統計發布全國商標品牌發展總體指數,以2020年度得分為基準,逐年進行延續測算,量化體現全國商標品牌年度發展趨勢。二是強化政策引導。新增和完善了區域品牌建設、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商標品牌指導站等指標,重點考查國家有關政策的落實成效。三是突出價值導向。通過對全球多個主要品牌價值榜單進行分析測算,研究編制全球品牌價值綜合百強榜單,從價值視角衡量我國商標品牌發展在世界所處的位置。

未來,“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將進一步聚焦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創新和完善編制發布工作,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作用,促進提升我國商標品牌價值,推動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提供更加有力支撐。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管理辦法》印發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印發

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

一、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等重大戰略決策,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部署要求,圍繞“雙碳”目標,明確綠色低碳技術專利統計監測依據,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國際交流和轉移轉化,推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和專利產業化,特制定本分類體系。

二、定義和范圍

綠色低碳技術包括主要通過傳統能源清潔利用、節能增效、新能源利用和溫室氣體捕集利用封存等實現減碳、零碳和負碳效果的有關技術,不包括減污、資源循環利用等起到降碳協同效果的綠色技術。綠色低碳技術專利,是指以綠色低碳技術為發明主題的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應當具有降低碳排放的技術效果。

三、編制原則

(一)以黨中央、國務院重要部署為指導。本分類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重要政策文件為指導。

(二)以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為導向。本分類聚焦低碳零碳負碳關鍵核心技術,結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國家工業節能技術推薦目錄、節能環保清潔產業統計分類等,重點選取與碳排放直接相關的技術,構建與專利銜接的分類體系,支撐綠色低碳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

(三)以突出國情和發展階段為特征。本分類立足我國富煤貧油少氣能源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突出傳統化石能源特別是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創新,關注節能降耗和替代能源技術的發展,促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化轉型。

(四)以國際專利分類體系為基礎。本分類體系構建上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與綠色低碳技術對照的架構,借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綠色技術清單和日本特許廳的綠色轉型技術清單等,實現分類體系國際可比,支撐全球綠色低碳技術數據庫的構建,助力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國際交流和轉移轉化。

四、結構和編碼

本分類體系為獨立的分類體系,采用線分類法,將綠色低碳技術劃分為四級技術分支。一級技術分支包括化石能源降碳技術、節能與能量回收利用、清潔能源、儲能技術、溫室氣體捕集利用封存等5個技術分支。其中,化石能源降碳技術包括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石油及天然氣清潔化等2個二級技術分支,下設7個三級技術分支、32個四級技術分支;節能與能量回收利用包括節油技術、節氣技術、節電技術、能量回收利用等4個二級技術分支,下設14個三級技術分支;清潔能源包括水能、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生物質能、核能等8個二級技術分支,下設22個三級技術分支、14個四級技術分支;儲能技術包括機械儲能、熱儲能、電化學儲能等3個二級技術分支,下設7個三級技術分支;溫室氣體捕集利用封存包括CO2的捕集利用封存、其它溫室氣體減排等2個二級技術分支,下設6個三級技術分支、16個四級技術分支。將上述綠色低碳技術建立與國際專利分類的參照關系,經合并去重,共涉及國際專利分類表8個部、47個大類、108個小類、1090個大組、9934個小組。

五、有關說明

1.本分類體系建立了綠色低碳技術與《國際專利分類表》的參照關系。綠色低碳技術對應一個或多個國際專利分類,表示該國際專利分類下專利與所述綠色低碳技術相關。

2.本分類體系“國際專利分類”列中“部分涉及”表示該國際專利分類層級及以下分類號的部分專利涉及綠色低碳技術;“全部涉及”表示該國際專利分類層級及以下分類號的所有專利都涉及綠色低碳技術。

3.本分類體系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表(IPC 2022)》為參照基礎。

六、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表

(略)

七、綠色低碳技術專利分類體系參考檢索式

(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組織開展“百校千項”高價值專利培育轉化行動

點擊了解《通知》詳情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知處字〔2022〕2號

當事人: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21MA7C9HDM97

地址:浙江省玉環市龍溪鎮小密溪村溪中北路50號

法定代表人:黃圣滿

經查,自2021年9月初開始,黃圣滿通過購買商業賬號查詢企業注冊商標等資料,將商標終止日期、申請日期、商標注冊號、商標名稱、申請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等信息下載復制在自行設計的“商標終止公告”模板上,并將制作完成的“商標終止公告”打印在A4紙上。黃圣滿通過 EMS 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簽收,其在快遞單寄件地址上填寫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旁,寄件人填寫黃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黃圣滿的電話號碼,配貨信息用藍章蓋印“商標終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黃圣滿成立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啟公司)以專門從事上述業務,開始在其郵寄的“商標終止公告”上加蓋京啟公司公章。至2021年11月30日,黃圣滿及當事人通過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 EMS 快遞公司共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郵寄“商標終止公告”2663件。

當事人還通過安徽省阜陽市EMS 快遞公司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由黃圣滿蓋上當事人公章后,從玉環市通過快遞寄當事人派駐阜陽市工作人員李蘭升(已離職),由李蘭升在阜陽市進行郵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當事人通過阜陽 EMS 快遞公司共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郵寄“商標終止公告”4401件。

案涉“商標終止公告”郵寄后,當事人未與企業簽訂過商標代理合同,無商標代理業務成交。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臺市監案處〔2022〕15號),對京啟公司及直接責任人黃圣滿作出警告和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大量郵寄藍章蓋印的“商標終止文件”,內含自行設計的“商標終止公告”,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誘使收件人簽收以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嚴重擾亂了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構成“情節嚴重”之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的規定,決定永久停止受理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業務的決定,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京啟公司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京啟公司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2月28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2021年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12.44%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2022年度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單公布

點擊了解《通知》詳情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藥集中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藥集中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構建協調統一的信息共享機制,從源頭防范侵權行為發生的要求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意見》從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業務協作、加強工作保障等方面明確了各項措施,具體開展建立會商機制、明確聯絡機構、加強信息共享、建立企業自主承諾制度、做好糾紛化解引導工作、加強協作制止侵權、分析研判重點產品、開展聯合調研、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宣傳引導等十個方面工作。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將共同推進并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開展加強醫藥集中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力防范侵權行為發生,鼓勵醫藥領域創新發展,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五局專利審查高速路(IP5 PPH)試點項目延長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特許廳、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共同決定,IP5 PPH試點項目將自2023年1月6日起再延長三年,至2026年1月5日止。申請人在試點項目下提出PPH請求的有關要求和流程保持不變。

截至目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后與日本、德國、美國、韓國、俄羅斯、丹麥、芬蘭、奧地利、墨西哥、新加坡、加拿大、波蘭、歐洲專利局、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瑞典、冰島、以色列、匈牙利、捷克、智利、埃及、歐亞專利局、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巴西、馬來西亞、阿根廷、挪威以及沙特共計30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開展PPH合作。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中捷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的共同決定,將2018年1月1日啟動的中捷PPH試點項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延長三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兩局提交PPH請求的有關要求和流程不變。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知產熱點

典型案例: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電影作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星輝公司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權持有人,該片導演為周星馳、李某。該電影于1999年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當年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李某、某文化傳播公司于2018年分別在新浪微博發布多條宣傳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李某還發表微博稱其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并自稱周星馳御用導演喊大家來試鏡。星輝公司以某文化傳播公司和李某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文化傳播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某文化傳播公司和李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案涉電影《喜劇之王》未在我國內地院線上映,但結合該電影線下傳播及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應認定該電影及其名稱的知名度已從香港傳播到我國內地,并在我國內地相關公眾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某文化傳播公司和李某使用“喜劇之王”名稱,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是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者續集,其行為構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以及虛假宣傳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案涉電影作品名稱知名度的過程中,不僅全面審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宣傳力度的相關證據,還充分考慮了案涉電影從院線下架后的線上播放量、光盤銷售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電影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本案是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浦東法院就卡塔爾世界杯版權侵權行為作出訴前禁令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作出訴前禁令,責令被申請人沈陽盤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悅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針對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的相關版權侵權行為。


卡塔爾世界杯開幕以來,上海悅保公司經營的“足球直播網”在首頁設置熱門直播,點擊“觀看直播”即可跳轉到由沈陽盤球公司經營的“盤球吧”網站觀看世界杯賽事直播。根據國際足聯相關授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東法院提交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相關公司立即停止并不得繼續上述行為,浦東法院在接受申請24小時內即作出了相關裁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版權部門發言人表示,將繼續采取有效措施,會同執法機關依法堅決打擊侵犯卡塔爾世界杯節目版權和利用卡塔爾世界杯節目資源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主體侵權的法律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

JPO發布新修訂《近似商品/服務審查標準》,2023年1月1日啟用

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JPO”)在近日將認定為近似的商品/服務進行分組,制作和公布了新版《近似商品/服務審查標準》(以下簡稱《近似標準》)。

新版《近似標準》是依據日本《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制定;《近似標準》是在審查商標注冊申請的指定商品/服務是否與他人商標注冊的指定商品/服務近似時,供審查員統一標準使用的。

《近似標準》所列商品/服務原則上以日本《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附表》)第六條規定的附表所列商品/服務為準。

為了響應最近一次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令和4年12月15日経済産業省令第100號)的修訂,JPO在參考國際商品/服務分類的基礎上,明確近似商品/服務的內容,對《近似標準》作出修訂。

修訂后的《近似標準》適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

(來源:IPtoday綜合JPO)

兩公司擅自使用“小度”商標并進行虛假宣傳,上海知產法院: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百度公司與沃璽公司、雅蘭公司侵犯商標權及虛假宣傳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沃璽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百度公司對“小度Xiao Du”“小度機器人”“小度在家”“小度”等多個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2019年,沃璽公司在其經營的“Anysay語音智能生活”微信公眾號及商業網站中銷售“AnysayX3語音智控機器人”產品時多次以“小度”“小度機器人”等詞語作為標語和產品介紹進行宣傳,并使用“Anysay機智小度”“Anysay|小度”“Anysay懂你的小度”等標識,同時以“小度小度”作為其產品的喚醒詞。雅蘭公司在其運營的“小度AI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平臺中銷售沃璽公司的語音智控機器人產品。同時,二者在產品廣告宣傳中自稱其為“全球首款百度語音智控機器人”“最強大腦機器人”“小度機器人創始人”。因此,百度公司將沃璽公司和雅蘭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主張兩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虛假宣傳。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產品的功能和用途、產品的銷售對象和渠道,以及“小度”商標的知名度等諸多方面綜合分析,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多類商品均構成類似商品。沃璽公司在類似商品的宣傳中使用與百度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雅蘭公司銷售沃璽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在宣傳中使用與百度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均構成對百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沃璽公司在宣傳中稱其產品為“最強大腦機器人”,且其在文章配圖中使用了“Anysay|小度”標識,該宣傳內容系攀附百度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使消費者對兩者的產品產生混淆。在沃璽公司主辦的“Anysay”產品發布會邀請函中宣稱主講嘉賓即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Anysay小度機器人創始人”,頭銜為“小度機器人董事長創始人”等,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沃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百度公司或者百度公司產品具有特定聯系。

一審法院判令沃璽公司和雅蘭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沃璽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350萬元,雅蘭公司對其中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沃璽公司、雅蘭公司分別賠償百度公司因虛假宣傳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1萬元;沃璽公司、雅蘭公司分別賠償百度公司合理費用12萬元、2萬元;沃璽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連續十日在其微信公眾號“Anysay語音智能生活”刊登聲明,雅蘭公司連續十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小度AI智能家居”刊登聲明,消除因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給百度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

沃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上海知產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12月30日起生效!加拿大版權保護期將延長20年

近日,加拿大政府官網發布一項理事會命令,根據加拿大聯邦政府向議會眾議院提交的2022年預算案第281條,加拿大將文學、戲劇、音樂以及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從原有的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長至70年,該規定將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

加拿大聯邦政府官網發布理事會命令

圖源:Government of Canada

據悉,此次加拿大版權的延期生效決定是基于加拿大聯邦政府于2018年簽署的《美墨加貿易協定》(Canada-United-States-Mexico Agreement,以下簡稱,CUSMA),該協定旨在更好地使加拿大的版權保護期限與墨西哥、美國和幾個歐洲國家保持一致。作為協定的一部分,加拿大聯邦政府擁有30個月的過渡期,可就如何履行USMCA規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的版權保護期向公眾咨詢意見。加拿大產業委員會曾于2019年啟動版權審查程序聽取關于延長版權保護期限的民眾意見,加拿大創新科學與經濟發展部和加拿大文化遺產部也曾就此啟動咨詢程序發布截止日期到2021年3月12日的民眾意見咨詢稿。

2022年4月7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公布2022年聯邦預算案,同時宣布以一項立法修正案履行CUSMA規定的版權保護相關義務。

2022年4月28日,加拿大聯邦政府提交了預算實施法案C-19法案,以對上述年度預算中的承諾作出進一步跟進。

2022年6月23日,涵蓋版權保護期限調整的C-19法案獲得加拿大總督御準,即文學、戲劇、音樂以及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從原有的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長至70年。根據樞密院令,該修改應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

根據目前已公布的信息,除版權保護期限變動生效日定于2022年12月30日外,加拿大《版權法修正法案》還規定:

1、加拿大《版權法修正法案》里涉及的版權保護延長期限不適用于已在2022年12月30日或之前版權到期的作品——這些作品將成為公有領域內的知識財產;

2、對于遺作和合作作品,版權期限也可延長至作者或最后一位在世的合著者去世后70年;

3、對于版權到期日為2022年12月31日的作品,版權保護期限將延長20年至2042年12月31日。

C-19法案版權保護期限生效日調整

(圖源:加拿大司法網:來源:IPtoday綜合加拿大政府官網及司法網 編譯:IP Today-康藍藍)

大成 · 法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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