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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官方動態
國知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國知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
國知局:解讀《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
國家版權局:“劍網2022” 專項行動十大案件
國家版權局:2021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知產熱點
典型案例:盜用他人網站的數據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案例:商標受讓者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
官方動態
國知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維權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識產權保護“全鏈條”的重要環節。自2020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來,目前全國已設立維權援助機構2000余家,2022年共辦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7.1萬件,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續加大,維權援助服務的可及性、便捷性顯著提高。為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完善工作流程,強化規范化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形成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聚焦“實現維權援助服務全國一張網”,對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構建的方式和路徑進一步明確,對維權援助機構運行管理進一步規范,對維權援助工作程序和業務標準進行細化統一。整體注重實用性和廣泛適用性,便于一線維權援助人員操作使用,并圍繞維權援助各項任務,配套設計了系列標準化工作表格,為規范信息數據報送、跨區域協同打下基礎。圍繞近年呈現的社會力量踴躍參與維權援助工作、各地方維權援助機制創新涌現等特點,特別對維權援助合作單位、專家、志愿者的管理進行單獨設章明確,并遴選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統工作參考。
點擊查看《指引》全文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總體要求、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加強業務協作、加強工作保障四個方面,提出明確聯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協同保護相關法律政策完善、促進行政標準與司法標準統一、指導推進協同保護、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加強重點業務研討、推進跨區域協作共建、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加強人才交流與培訓、加強評估指導、加強宣傳引導等13項具體舉措,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明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提出明確要求。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
為方便案件當事人參與行政裁決程序,規范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工作,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和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
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央事權,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相關條款,積極組織開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案件等行政裁決工作,共審結首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2件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70件。線上口頭審理具有召集和參與便利,節約當事人時間成本以及交通、差旅等費用成本,減少口頭審理工作時間等優勢。《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的制定和印發,將進一步規范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工作,降低維權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解讀《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將于2023年7月1日實施。該標準結合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實際,在充分借鑒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管理職責、運營管理、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資源保障、評價與改進等八章。適用于商品交易市場活動的相關方,包括建立并持續完善商品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提供咨詢的服務機構;針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供評測的第三方機構。
第1章“范圍”、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本標準適用的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用要求、規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標準中相關術語的定義。
第4章“管理職責”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責任。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戶作出承諾、知識產權保護方針、知識產權保護目標以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五方面內容。目的在于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應發揮其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導作用,持續推動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體系建設。
第5章“運營管理”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總體要求、市場準入、商品采購及銷售管理、知識產權誠信管理等四方面內容。明確了商戶入駐環節、商戶在商品采購及銷售環節的具體要求,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制定知識產權誠信制度。
第6章“知識產權侵權處理”包括侵權通知發出、侵權通知受理與處置、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四方面內容,規范了侵權通知發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確了侵權通知處置及結論處理措施,推動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第7章“資源保障”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提供相關配套的資源,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有效實施。包括總體要求、組織保障、財務資源、信息和知識資源、合作關系管理等五方面內容。要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做好場內商戶知識產權擁有情況和知識產權糾紛情況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工作,積極加強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開展合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8章“評價與改進”包括概述、內部評審、改進與提高等三方面內容。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評價制度,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著重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該標準是我國首個明確規定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著眼于進一步做好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護和激勵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求。標準實體內容重點規范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主體責任和義務,既兼顧了實體市場與電商平臺等不同類型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又積極回應了全球治理體系的復雜變化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要求,將對我國市場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業務指導,加大央地協同力度,積極引導各市場主體貫徹實施此標準,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一步改善,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版權局:“劍網2022” 專項行動十大案件
2022年,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組織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22”專項行動,緊緊圍繞迎接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這條主線,聚焦網絡重點領域,加大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力度,查處了一批網絡侵權盜版大要案件。為深入宣傳專項行動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發布“劍網2022”專項行動十大案件。
1. 天津譚某某運營盜版網絡文學APP案
2. 山西郝某某制售侵權盜版“劇本殺”案
3. 黑龍江鐘某某等網絡銷售侵權教輔圖書案
4. 上海江蘇聯合查辦車載U盤侵權案
5. 安徽鄧某某網絡傳播院線電影案
6. 福建劉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權案
7. 浙江黃某網絡傳播電子書案
8. 河南某文化傳媒公司網絡傳播短視頻案
9. 重慶童某某盜錄傳播春節檔院線電影案
10. 寧夏朱某某網絡傳播盜版案
(來源:國家版權局)
國家版權局:2021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2021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總體部署,各地區版權執法部門進一步加大版權執法監管力度,查處了一批侵權盜版大要案件。為深入宣傳打擊侵權盜版工作成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聯合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在2021年度相關地區依法辦結的著作權刑事犯罪案件、著作權行政處罰案件中,選定了2021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現予公布。
1.北京麥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案
2. 天津宇達、凱達印務有限公司侵犯圖書著作權案3. 上海“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侵犯著作權案
4. 上海“PP視頻”網站非法傳播體育賽事案
5. 上海國芯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等侵犯軟件著作權案
6. 江蘇常州“好看動漫”網站侵犯動漫作品著作權案
7. 浙江寧波“3·10”盜錄院線電影案
8. 山東濱州“4·20”制售侵權盜版圖書案
9. 河南新鄉林某刪減切條影視作品案
10. 廣東清遠魏某侵犯教育類視聽作品著作權案
(來源:國家版權局)
知產熱點
典型案例:盜用他人網站的數據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消費購物時,獲取真實、全面的商品或服務信息一直是消費者的重要需求和痛點。在網絡時代,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壁壘成為可能。很多網站經營者通過大量收集和處理消費者的反饋信息,為公眾選購商品或服務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時也獲得了重要競爭優勢。但是,部分網站意圖不勞而獲,直接或隱蔽地盜用其他網站的信息。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件盜用其他網站數據信息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案情簡介
北京車質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車質網公司)是車質網(www.12365auto.com)的運營主體,該網站是全國汽車消費者投訴受理處置服務平臺,其投訴處理流程包括用戶投訴、信息審核、廠家受理、處理反饋、用戶評分、完成/再投放六個環節。車質網收集和整理了大量汽車質量、售后服務領域的消費者投訴信息,會有工作人員對投訴信息進行審核、編輯或修改,然后展示在投訴品牌、問題描述、投訴狀態等細分條目里。
北京奧蒂思品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奧蒂思公司)與車質網公司是同行業競爭者,其運營的汽車門網站(www.qichemen.com)主營業務同樣包括“汽車質量投訴解決”。汽車門網上約5萬條消費者投訴信息在內容、標題格式、配圖上與車質網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錯誤及車質網水印,且均晚于車質網發布時間。奧蒂思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涉案信息的實際來源,且部分投訴信息里的投訴人和手機號并沒有在汽車門網站注冊過。
車質網公司認為奧蒂思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奧蒂思公司復制、搬運車質網中涉案5萬余條投訴信息并在汽車門網站展示使用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奧蒂思公司財產與趙某相互獨立,故判決:一、奧蒂思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奧蒂思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趙某共同賠償車質網公司經濟損失975 830元;三、奧蒂思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趙某共同賠償車質網公司必要維權支出74 170元;四、在汽車門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汽車門微信公眾號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五、駁回原告北京車質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奧蒂思公司與趙某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奧蒂斯公司的涉案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車質網公司是涉案相關投訴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獲得的競爭優勢應當受到保護。車質網公司付出了大量經營成本,對消費者投訴信息進行了審核、整理、編輯、反饋,其所獲得的投訴信息數據集合具有經濟價值,是一種合法的競爭資源。
其次,奧蒂思公司不能對其網站出現如此大量與車質網投訴信息相同或實質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釋,亦無證據支持同一位用戶多平臺投訴的主張。從雙方網站投訴信息比較情況看,雙方網站大量投訴信息的標題格式、內容、配圖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錯誤及車質網水印,且均晚于車質網發布時間,如此多達5萬余條相同信息難謂巧合。
最后,奧蒂思公司將車質網公司的網站投訴信息復制發布在自己網站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質網與汽車門網均為從事汽車質量投訴咨詢的服務平臺,均依靠收集投訴信息、協調車企解決投訴問題進而直接或間接獲取收益。作為同業競爭者,奧蒂思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用復制和搬運的手段將他人數據據為己有,并公然作為自身經營資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種不勞而獲和食人而肥的行為。該行為不僅會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害,同時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和汽車企業誤以為其具有相應的經營資源而與之合作。此外,奧蒂思公司網站未舉證證明33萬余條網站歷史投訴等宣傳數據的真實性,已構成對投訴數量的虛假陳述;其虛構投訴處理進展和結果,亦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損害賠償數額,車質網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大量客戶投訴數據收集能力吸引了更多商務合作和更多用戶。在當事人未提交具體經濟損失或所獲收益的情況下,法院結合投訴信息的商業價值、車質網公司知名度和影響力,奧蒂思公司的主觀故意程度,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趙某為奧蒂思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無法進一步提供銀行流水等證據支持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奧蒂斯公司的涉案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網站付出大量經營成本來收集和整理信息,所獲得的信息數據集合具有經濟價值,是一種合法的競爭資源。也是該類商業模式得以實現盈利的基礎。作為同業競爭者,奧蒂思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用復制和搬運的手段將他人積累的投訴信息據為己有,并公然作為自身經營資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種不勞而獲和食人而肥的行為,不僅會給對方經營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害,更會損害他人依法從事合法經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合法權益,同時會使得相關消費者和汽車企業誤以為其具有相應的市場力量和經營能力,進而有可能與其發生經營活動,是一種混淆真實投訴渠道、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在本質上系違背誠信原則攫取和損害他人經營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如無法提供銀行流水等證據支持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典型案例:商標受讓者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香港成功公司與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香港成功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于1997年在香港地區注冊,英文名稱為DAIICHI INTERNATIONAL(HOLDINGS)HK LTD。該公司從1998年開始通過其自身名義或多個關聯公司在大陸地區銷售幕墻板產品。該公司制作的宣傳冊上載有其參與的國家大劇院、北京人民大會堂、水立方等工程項目圖片。香港成功公司認為,成功科技公司在宣傳冊中使用該公司拍攝的項目照片,并與豐麗公司共同通過公司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該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成功科技公司將“成功”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將“DAIICHI”作為域名主要部分注冊并使用,將該公司的項目作為其項目和案例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豐麗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香港成功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成功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印制成宣傳冊并上載于網絡的行為構成侵權。第二,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號在幕墻板相關市場具有一定影響,成功科技公司將“成功”作為字號登記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由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DAIICHI”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故成功科技公司使用“DAIICHI”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三,成功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外人成功幕墻公司許可其使用相關業績進行宣傳,即便相關業績與受讓的商標具有一定關聯,成功科技公司在宣傳內容中未予以明確說明的行為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第四,豐麗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網站上載了相同侵權內容,應認定其與成功科技公司共同實施了部分侵權行為,并為成功科技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幫助,對此應與成功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行為;停止使用“成功”企業字號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功科技公司賠償香港成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豐麗公司對其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認為,香港成功公司未證明其享有相關圖片的著作權;成功科技公司申請注冊企業名稱及域名系基于其受讓的“成功”“DAIICHI”注冊商標專用權;成功幕墻公司授權其使用工程業績進行宣傳,不存在虛假宣傳。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香港成功公司就其主張的170余張圖片,提交了印有全部圖片的宣傳冊、印刷機構的證明、部分照片的底片等,成功科技公司雖否認香港成功公司對此享有著作權,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其與豐麗公司在宣傳冊或網址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在案證據顯示,在成功科技公司登記“成功”字號時,香港成功公司已在大陸地區市場使用“成功”字號多年,該字號具備一定的顯著性,且經過其多年的經營、宣傳,已具備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功能。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號在幕墻板相關市場具有一定影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雖然成功科技公司后續受讓了“成功”商標,但在香港成功公司對“成功”享有在先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成功科技公司在相同行業的經營中使用“成功”字號的行為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二者間的關系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成功科技公司的宣傳冊及其與豐麗公司的相應網站上發布的“成功足跡”“成功產品”“成功案例”等宣傳內容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成功科技公司的企業歷史、經營業績產生誤認,故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對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原告宣傳手冊
△被告宣傳手冊
△原告宣傳手冊
△被告宣傳手冊
法官說法
商標和企業名稱系不同類型的商業標識,在權利取得途徑、權利性質等方面存在區別。商標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企業名稱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市場主體,二者分別通過不同的機關獲得注冊,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因此,對某一標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不代表其當然有權將該標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反之亦然。當不同主體使用同一標志作為商業標識開展經營時,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其主體身份、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混淆可能性,則在后的使用行為亦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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