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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官方動態
國知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國知局:中法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將于2023年6月1日啟動
國知局:關于組織開展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實施試點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一季度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專利案件6100余件
陜西對知識產權保險給予保費補貼
《2022中國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年度報告》正式出版
數據知識產權
盤點數據知識產權最新進展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
知產熱點
典型案例 |馳名商標“華潤”六年紛爭終落幕
官方動態
國知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國知發保函字〔2023〕9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的請示》(桂知報〔2022〕8號)、《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對違法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等行為進行處理的請示》(瓊知〔2023〕18號)收悉。經研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有關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上述請示材料中的涉案產品、展板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名稱和標志的使用,不會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導,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二、關于是否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相關規定
三、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涉案產品、展板的上述標注行為,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述規定,應結合涉案行為具體情形、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6月5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中法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將于2023年6月1日啟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法蘭西共和國國家工業產權局關于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項目的諒解備忘錄》,中法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將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啟動,為期五年,至2028年5月31日止。
申請人可以按照《在中法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下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提出PPH請求的流程》向CNIPA提出PPH請求;按照《在中法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下向法蘭西共和國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提出PPH請求的流程》向INPI提出PPH請求。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后與31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關于組織開展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實施試點的通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市場監管總局:一季度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專利案件6100余件
據市場監管總局6月12日消息,2023年第一季度,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等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重點商品、重點市場治理,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23年第一季度,各類專項行動共查處相關案件近10萬件。其中,商標侵權、假冒專利案件6100余件,針對侵權假冒高發多發的重點實體市場開展執法行動約5200次。
(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陜西對知識產權保險給予保費補貼
據陜西銀保監局消息,近日,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陜西銀保監局、陜西省財政廳共同制定印發了《陜西省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實施辦法(試行)》。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開發、開辦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投保人自愿投保,協商簽訂保險合同,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知識產權保險給予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
具體標準為:投保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的,同一投保人首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75%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5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30%補貼。同一投保人單次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含)。投保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的,同一投保人單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的75%補貼,單次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兩次(含)。投保專利商標質押融資保證保險、專利許可信用保險的,須待還本付息后申報保費補貼,同一投保人單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的75%補貼,單次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兩次(含)。投保專利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的,按照保費標準給予75%補貼,同一投保人每年保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三年(含)。其他類知識產權保險補貼參照以上額度確定。
(來源:華商報)
《2022中國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年度報告》正式出版
近日,由中國林科院科信所專家參與編撰的《2022中國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年度報告》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2022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共受理國內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1828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651件。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數據庫公開的林業相關專利共計105630件,其中,林業科研院所的專利公開量為2195件,林業高等院校的專利公開量為7088件。重慶、浙江、云南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國際竹藤中心的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提升了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的綜合能力和水平,促進了林業和草原產業高質量發展。
隨著林業和草原自主創新能力的不斷增強,林業和草原植物新品種權、專利、商標、林產品地理標志、版權數量穩步增長,質量明顯提高,知識產權對現代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明顯。截至2022年年底:林業和草原植物新品種申請量8836件,授權量4055件;林業相關專利公開量814129件,其中,發明專利373373件;草原相關專利公開量115161件,其中,發明專利64157件;林業科研院所專利公開量15942件,其中,發明專利10151件;林業高等院校專利公開量65215件,其中,發明專利31746件;林產品地理標志1617件;林業和草原軟件著作權16624項。
該報告全面總結了2022年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進展和成果,旨在通過對一年來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工作主要進展和成果的展示,讓更多的人了解、關心和支持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工作,共同促進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提升林業和草原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水平,為加快推進現代林業和草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來源:湖南省林業局)
數據知產
盤點數據知識產權最新進展
2022年11月1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地方的通知》,確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深圳市等8個地方作為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的試點地方。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期限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
2022年11月29日
國內首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在深圳正式上線。
2022年12月19日
國內首個數據知識產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系統提出我國數據基礎制度框架。權登記系統在深圳正式上線。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存證平臺正式上線運行。
2023年4月26日
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正式上線運行。
2023年4月28日
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正式上線運行
2023年5月
中國人保成功簽發全國首單數據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為浙江云端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數據知識產權提供足額風險保障。
2023年5月15日
江蘇省頒出首張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2023年5月30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6月
人保財險內蒙古分公司成功簽發內蒙古地區首單數據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同時也是全國第二單數據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
2023年6月1日
江蘇發放首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紙質證書,首批證書共有3張。
2023年6月13日
國內首個數據知識產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系統提出我國數據基礎制度框架。權登記系統在深圳正式上線。
(來源:健康醫療大數據西部研究院)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
近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共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簽署合作備忘錄。
根據備忘錄約定,雙方將圍繞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建立會商機制,深化相關業務合作,共享行政與司法保護相關信息和技術專家,共同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證據審核認定規則,共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鑒定規范化和法治化建設,共同制定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大力推進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
2022年11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江蘇成為全國首批8個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之一。今年4月28日,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上線運行,正式啟動數據知識產權確權登記。截至5月31日,該平臺登記主體已達44家,受理數據登記申請53件,發放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9份。此次協同保護備忘錄的簽署,標志著江蘇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已進入“權益保護”和“交易運用”階段。
下一步,雙方將繼續發揮各自優勢,協作探索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擴展數據知識產權應用場景,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運用,助力江蘇數字經濟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為國家數據產權基礎制度建設貢獻江蘇智慧。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知產熱點
典型案例 |馳名商標“華潤”六年紛爭終落幕
案情簡介
原告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潤公司)系一家綜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業務范圍包括地產、消費品、電力、醫藥、水泥、燃氣、金融等多個行業。華潤集團享有第773121號“華潤”商標(簡稱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包括資本投資、不動產管理等。
2017年10月,華潤集團發現被告一吉林市華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紫御酒店(簡稱華潤紫御酒店)、被告二吉林市華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華潤房地產公司)擅自將“華潤”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及使用,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同時,華潤集團發現華潤紫御酒店經營的“華潤紫御國際溫泉度假村”在店內多處突出顯示了“華潤”商標,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華潤集團的馳名商標權利。另外,華潤集團發現被告三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趣拿公司)在其經營的去哪兒網平臺上展示“吉林華潤·紫御國際溫泉度假村”相關信息,認為趣拿公司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據此,華潤集團將上述被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共計210萬元。
法院判決
2020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
一、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華潤房地產公司、華潤紫御酒店于2015年5月4日成立時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華潤集團的涉案商標已構成在資本投資服務上的馳名商標。
二、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標識的近似程度、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等因素,華潤紫御酒店在店內多處突出顯示“華潤”商標的行為屬于“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情形,侵犯了華潤集團涉案馳名商標的專用權。
三、華潤房地產公司、華潤紫御酒店在華潤集團的“華潤”字號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在從事房地產開發、酒店及餐飲行業經營時未予以合理避讓,而突出使用“華潤”字號,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華潤房地產公司、華潤紫御酒店與華潤集團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從而損害華潤集團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趣拿公司已經履行了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綜上,一審法院判令華潤房地產公司、華潤紫御酒店立即停止停止上述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華潤公司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共計32.5萬元。
華潤房地產公司、華潤紫御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法院通常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二)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三)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四)其他相關因素。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所述企業名稱既包括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也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來源:知產北京)
大成 · 法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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