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提起了針對德國的訴訟程序。尼加拉瓜之所以提起此訴訟,是因為其認為德國支持以色列在加沙地帶針對哈馬斯的行動違背了其基于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尤其是強行法義務。具言之,尼加拉瓜認為:
一、巴勒斯坦是被占領土地。根據國際法院此前的咨詢意見,包括加沙地帶在內,這都是被占領土地。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決的權利。
二、以色列在加沙地帶所展開的相關行動,已經把加沙地帶變成了一個“開放的監獄”和“地球上的地獄”。以色列針對加沙巴勒斯坦人所實施的種族隔離罪行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所享有的民族自決的權利。哈馬斯是在此背景下才發動了針對以色列的攻擊。
三、作為對以色列友好的國家,德國支持以色列針對哈馬斯的攻擊行為作出反應,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出反應卻并不能成為其行為違背國際法的借口。以色列的相關行為已經造成了加沙地帶巴勒斯坦平民的巨大傷亡。以色列的行為構成了對普遍接受的國際強行法規則的違背,德國對此顯然是知曉的。
四、盡管如此,德國依然給以色列提供了政治、經濟和軍事支持。德國甚至因此而中斷了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支持。
在前述背景和基礎上,尼加拉瓜認為,德國的相關行為構成了對國際強行法規則的嚴重違反,即:(1)德國未能履行其預防滅種的義務,從而違背了其基于《滅種罪公約》所承擔的預防和懲治義務;(2)德國未能履行其基于國際人道法所承擔的義務,尤其是確保在任何情形下都尊重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的義務;(3)在維持以色列對巴勒斯坦持續軍事占領的非法情勢,包括對加沙地帶進行持續的非法攻擊方面,德國因向以色列提供援助或協助,因而違背了德國基于一般國際法的其他強制性規范所承擔的義務。
表面看上去,尼加拉瓜訴德國的行為是難以理解的:這難道不是在“湊熱鬧”,尤其是在以色列因其在加沙的行為而遭受到國際社會多數成員的批評、指責,以及在南非已經在國際法院提起了針對以色列訴訟的大背景之下?
由于尼加拉瓜在其訴訟中同時也指稱以色列的行為涉嫌滅種,德國因而違背了其基于《滅種罪公約》第1條所承擔的預防和懲治義務,考慮到“滅種”構成要件及其證明難度,尼加拉瓜的行為確實在表面上“符合”炒作和“湊熱鬧”的嫌疑。
然而,從其行為的背后邏輯來看,尼加拉瓜的起訴行為無疑是值得高度重視和特別肯定的:尼加拉瓜的行為正從另一個維度“印證”著國際法在過去二十多年中所發生的最重要發展和轉型。
無論是從《滅種罪公約》的角度來看,還是從1949年《日內瓦公約》等的相關規定來看,尼加拉瓜的起訴行為均表明:其在嚴肅地對待自身基于相關國際法規則所承擔的義務。例如,就《滅種罪公約》而言,根據該公約第1條的規定和國際法院對此規定解釋的相關法理,所有公約當事國都需要承擔積極作為的預防義務和懲治義務。一旦滅種發生,無論該行為發生在哪里,只要你是公約當事國,即有立即作為即預防和懲治滅種的義務。國家需要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采取措施去預防和懲治。國家如果不采取措施,主張不干涉,不作為本身就構成了其對基于公約第1條所承擔義務的違背。國家采取了一定的預防和懲治措施,但效果不理想,那是另一回事。
所以,在《滅種罪公約》第1條項下,只要有滅種行為的發生,無論該行為發生于何地,也不論該行為實施者為何,公約當事國都需要積極作為,都需要采取適當的干涉措施。不干涉即構成了對公約第1條所規定義務的違背。此法理同樣適用于尼加拉瓜所援引的《日內瓦公約》等,至少在尼加拉瓜看來是如此。
所以,從此角度看,尼加拉瓜起訴德國,即是尼加拉瓜履行其基于《滅種罪公約》所承擔的預防和懲治義務的具體表現。
當然,尼加拉瓜的行為也有所不同,尤其是與南非比較:南非起訴是履行直接的預防和懲治義務,尼加拉瓜則是通過監督德國來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
而無論是尼加拉瓜還是南非,二者的行為均表明:在干涉的問題上,至少從《滅種罪公約》等角度來看,干涉在國際法中的形態已經有了根本的發展與變化:干涉是國家的義務,而不再是權利或責任。國家在此類公約項下是沒有旁觀和不作為的權利的。在此類義務面前,不干涉原則已經沒有了適用空間和抗辯余地。而這,才是我們最應該關注的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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