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書
長樂市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嫌疑人戴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周興芳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律師。現就申請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取保候審事宜發表如下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涉嫌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戴某某可能被判處拘役或罰金。即便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嫌疑人戴某某系初犯,與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是有明顯區別的,因此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有自首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小,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戴某某在沒有受到訊問、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而且,嫌疑人戴某某所在單位也向公安機關投案。故,嫌疑人戴某某有自動投案的情節,加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
綜上,嫌疑人戴某某極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又有自首情節,而且還是初犯,采取取保候審確實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故,請求貴院給予嫌疑人戴某某取保候審。
以上意見,敬請貴院予以斟酌采納。謝謝!
長樂市公安局
取保候審決定書
長公保字[2021]第**號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性別:男,年齡**,地址:**省**市**鄉**村人,單位及職業:工人
我局正偵查戴某某等人故意毀壞財物案,因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拘留期間需要逮捕,但證據不充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款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21年2月27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的監督/繳納保證金/// 。
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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