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遼陽,男子與情人約會,兩人在出租屋發生關系,進行到4-5分鐘時,男子發現女子發出不正常聲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當即停止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身亡,男子一審獲刑3年后上訴,二審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建家住燈塔市沈旦堡鎮,從小調皮搗蛋、學習成績不好,初中畢業后便在家務農,由于脾氣不好,經常與人爭執,還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5月1日晚上,王建閑來無聊,查看微信聊天群消息,見一女子頭像漂亮且是本地人,便添加她為好友,兩人有一搭沒一搭的聊著。
這名女子是吳艷,家住燈塔城市區,是個有婦之夫,但她耐不住寂寞,在王建的花言巧語之下,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吳艷還主動邀請王建到市區與她見面。
兩人一番商量后,決定星期一會面,因為當天吳艷的丈夫去外地出差,吳艷一整天都有空,王建一大早就開著私家車,興沖沖從村里開車往市區趕。
7時左右,王建開車來到燈塔市內,通過微信與吳艷聯系,告訴她自己在姑舅哥哥租用的出租房內,位于燈塔市煙臺街道繁榮街雁鳴春飯店北側一民房。
吳艷一番梳洗打扮后,便牽著小狗前來和王建約會,當日上午10時許,吳艷來到出租屋內,兩人在出租屋內聊天,中午還一起外出吃午飯。
當日下午14時許,吳艷禁不住王建的軟磨硬泡,二人在出租屋內炕上發生關系,進行到4、5分鐘時,王建發現吳艷發出不正常聲音。
一開始,王建還以為吳艷是在怪叫,可仔細一看,發現吳艷嘴歪眼斜,并且小便失禁,王建立即停止動作,并按壓吳艷的人中穴,但吳艷沒什么反應。
王建不敢聲張,畢竟這事情很不光彩,他認為吳艷只是普通中風,過一會兒就能緩過來,于是將吳艷的小便擦拭后,就躺在炕上睡覺。
因為早起的緣故,王建渾身疲憊,一覺就從下午睡到晚上,當晚20時左右,王建睡醒后發現吳艷大便也失禁,并且口吐白沫。
王建反復呼喊吳艷,發現吳艷還是不能說話,于是將大便擦拭后繼續睡覺,次日凌晨0時左右,王建醒來發現吳艷睜著眼睛斜視,身下還有大便,臉部有點涼。
王建繼續給吳艷擦拭大便,此時他發現吳艷小腿肚子、大腿后側、腰部有燙傷并且已經掉皮,王建給吳艷擦拭后又繼續睡覺。
次日早上4時左右,王建睡醒發現吳艷眼睛半睜半閉,嘴里有白沫,臉涼了并且沒有脈搏,王建給吳艷擦拭身體之后,為她穿上褲子和衣服,開車將吳艷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
6時許,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經檢查,并做心電圖和血壓檢測后,告知王建吳艷已經死亡,6時35分,吳艷的姐姐吳霞撥打吳艷手機后,王建接通電話。
王建說吳艷在燈塔市中心醫院,讓吳艷姐姐快點來,吳艷家屬趕到醫院后報警,警方將此事定性為刑事案件,王建很快被抓捕歸案。
經鑒定,吳艷符合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內壓力梯度驟增造成左側膈肌薄弱處破裂,最終經一系列作用,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根據吳艷的死亡鑒定,其死亡與王建發生關系密切相關,經過賠償,王建與吳艷家屬達成協議,對方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王建的任何法律責任。
但警方調查后,認為此事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王建,檢方的意思是,王建與吳艷發生關系期間,對方突發疾病,王建卻見死不救,需為此承擔責任。
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判處王建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王建不服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自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則認為王建無罪。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一審法院判處王建3年有期徒刑,是認定王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即王建的先前行為,導致吳艷陷入危險境地,王建察覺異常后,對吳艷有施救義務,但卻未積極施救,導致吳艷意外死亡,屬于間接故意殺人。
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建主張自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是想在3年以下量刑;而辯護人認為王建無罪,是想說此事純屬意外事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意外事件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果關系,從吳建的一系列行為看,吳艷的死亡與他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綜合各項情況看,王建和吳艷是情人關系,在發現吳艷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其誤以為癥狀過一會就能緩解,沒有認識到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吳艷出現死亡結果。
且王建對吳艷有過搶救行為,在察覺情況不妙時,將她迅速送往醫院,王建對吳艷的死亡,是應當預料而沒有預料到,屬于過失而非間接故意。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建的罪過形式不屬于間接故意,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決定撤銷原判,認定王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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