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談:我和辦理批捕的前檢察官聊,為什么偵查階段很需要刑事律師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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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和一位律師朋友聊天,這位律師也是主攻刑事的,并且在從事律師職業之前在其他省份是公訴人的身份(我為什么要強調這點,就是避免有些杠精又出來說,“人家辦案有關系,沒有關系啥也不是”這個想法),同時也在檢察院做批捕工作,所以現在從事律師之后自然就是主攻刑事。
我們都一致地認為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越早介入取保/不批捕/無罪的概率就很高,很形象的舉例就是類似金字塔,口子越往后收的就越緊。
有時候有的案件到法院審理的時候才找到他,有家屬就說能不能無罪或者其他的要求等等(這類案件實際上我也經常遇到)。但實際情況卻是,任何階段委托律師都是可以的,但是后面階段的工作相對于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及當事人更被動一些的。
為什么?
因為,所有后期的證據都是形成于偵查階段,雖然公安沒有判你是否有罪的權利,但是他是有收集證據的權利的,所以我們更看重前期的委托工作。
舉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夫妻二人被抓,女的將銀行卡給男的使用。
這個時候司法機關首先有的是有罪的思路,即二人是夫妻關系,女的是知道男的從事違法犯罪的。如果女的一直堅持說“不知道”(筆錄體現的就是這三個字)有可能司法辦案人員,會推定女的是知道的,“認罪態度”不好,批捕的概率就很大,走到法院的概率也很大。
但是,如果女的筆錄顯示的是,卡確實是給老公使用的,用的時候也無需過問,畢竟是夫妻關系,這點信任還是有的,如果我知道他是用來從事違法犯罪的,那我肯定不會給他,甚至會阻止他,畢竟我不想失去老公,我也不想我的孩子失去爸爸(前提是有這個事實基礎,當事人只需要如實供述即可)。
以上筆錄看似很通俗,但這就是不批捕的關鍵點(這種解釋,他們看到筆錄后,基本上就不批捕了),后期可能就不起訴了,我和這位律師朋友的觀點是“不謀而合”的。
實際上第二種情況看似閑聊,但卻是很重要的,偵查人員有時也不會記錄成筆錄(筆錄屬于證據),偵查人員知道了,但是不代表后期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知道了,我們要反復強調的一點是,所有后期的證據基本上都是來源于偵查階段,人家看到的只是書面證據。
有些當事人也不懂原來我是可以要求公安如實記錄的,當公安沒有記錄時,我可以要求自行書寫或者更改等等,而這些權利就需要律師的告知,這是聘請律師的關鍵之一。
而有些案件到檢察院律師看到筆錄后,再去和當事人核實,他/她會說,我當時不是這樣說的,叫我簽字我就簽字了,我說的他們也不記錄呀,我沒有辦法,我當時也不知道怎么辦,就簽了。
到這個地步了,律師能做的就是依據現有的證據做辯護工作,實際上推翻口供是非常難的,難點在哪里,偵查人員沒有對你進行刑訊逼供,你沒有受傷...有人又會提出,有誘供呀!但是我想告訴各位的是,“誘供”是允許的,比如我會說我要抓你家人,但實際上我不會做呀,我會說讓你孩子不能上學,實際上我也不會做呀!最終的供述還是你自己承認的。
你看,如果與你說的不符合,你還簽字了,除了簽字,這個筆錄還有錯別字,錯別字你也更改了,還按手印了,怎么說筆錄你沒有看過呢?這時候律師的“補救”是很被動的了。
所以,偵查階段的介入是相當重要的,后續的證據都是來源于前期,但是由于每個罪名關注點是不一樣的,刑事律師能做到的就是精準的分析案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告訴其享有的權利義務。
還有的人認為請了律師就“全靠律師”了,這種想法也是有待商榷的,雖然律師很關鍵,但是律師的辯護材料是來源于當事人的供述以及在案的材料,但是每個律師關注到的問題點也就不一樣了,所整理出來的事實就不一樣了。
這又進入到下一步工作,這個工作就是當律師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法規的講解,權利義務的告知以后,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的辯護意見,交換法律意見,那么這個問題,又是聘請律師的關鍵之二。后期我們可以再談談,今天我們主要談談偵查階段筆錄的重要性。
張春律師寫于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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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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