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出售高仿假貨行為,是以真實的交易活動獲得利益,不論購買人是否明知所購買的商品系高仿假貨,出售人均不構成詐騙罪,但有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一是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二是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三是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3.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70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二是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三是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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