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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是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最重要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經2017年修正,共六章節六十八條。
第40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這就是中國特色的專家評標制度,按照法規需要招標的項目,由專家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推薦確定中標人。
但不知從何時開始,出現“評定分離”的制度。“評定分離”指的將評標和定標分為兩個階段進行。評標委員評審,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這個制度這兩年在更大的層面開始推廣,頗有燎原之勢。但轉折出現在2024年10月17日,河北省住建廳、國資委等5部門聯合發文:即日起暫停“評定分離”。
這份簡潔的文件通知有些不同尋常,要知道,此時距離河北省發布“評定分離”政策才不倒3個月。
2024年6月28日,河北省住建廳等5部門印發《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暫行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三個月的時間,河北省的招投標領域發生了什么事?被突然的戛然而止的“評定分離”政策還會有未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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