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全產業鏈式虛開,是一種相對特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模式,其往往與農業與出口相關。這種犯罪模式往往由以下幾步組成:
第一步:犯罪團伙故意在不同地區設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供貨企業(國內供貨企業)和涉農原材料生產企業。這些企業不僅可能不在同一城市,甚至可能不在同一個省份。
第二步:犯罪團伙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的特性,安排虛假填報農戶信息、填報虛假農產品備案基地,以及偽造自產自銷證明單等手段,將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交給生產企業予以抵扣,或者通過即征即退的方式將銷項稅額由政府返還,實現騙稅目的。
第三步:團伙安排出口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外貿出口企業,假報貨物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直接用于辦理出口退稅(因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免稅發票,免征則無所謂退),為此,有的外貿企業通常先設立一家內貿企業,由內貿企業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自行開具收購農產品收購發票,再由內貿企業將農產品銷售給外貿企業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再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現實中,這一步有時候甚至會被省略,因為生產型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無相關限制,可以直接以農產品收購發票為依據申請退稅。
第四步:出口供貨企業利用原材料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虛開產生的銷項稅金予以抵扣。
此類全鏈條式虛開犯罪案件并不少見,比如中國稅務報曾經刊登過一宗發生在浙江省紹興市,與貝殼生產、加工、出口相關的大型虛開案件(下稱“紹興貝殼案”)。
紹興貝殼案相當于是上述全產業鏈式虛開騙稅模式的簡配版。該案中,最先引起風險疑點的是外貿企業,即涉案的浙江省某工藝品有限公司,該公司主要業務是用蚌殼加工成貝殼工藝制品出口外銷。2021年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4704.6萬元,銷項稅額6.9萬元,進項稅額4656.32萬元,當年企業獲得出口退稅達4656.32萬元。
2022年底,紹興市稅務局稽查局收到省局下發的出口退稅風險應對任務,對該公司開展核查工作。
據了解,該公司大部分用于申請出口退稅的進項發票為農產品收購發票,企業生產原材料主要為珍珠貝和貝殼,企業應退稅額與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稅額一致。從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情況來看,向企業投售農產品的養殖戶及其承包的養殖塘均不在浙江本地,而是在湖南、廣西等外省地區。此外,企業出口數據顯示,其產品出口目的地均為香港,但與企業交易的外商卻只有一家企業。此處疑點有二:一是原料采購舍近求遠,企業身處沿海地區,卻非要跑到湖南、廣西等內陸地區采購原料;二是銷售額巨大,但對接外商卻只有一家企業,商業風險極大,不符合常理。
據了解,該公司2021年總共收購珍珠貝殼達216萬公斤,但出口數量卻只有2.5萬公斤,成品率僅為1.15%,損耗率達98.85%。同時,企業原材料收購價格與外銷產品的價格差異也非常大。企業收購蚌殼、珍珠貝殼的單價為每公斤12.13元,但出口的產品價格卻為每公斤898.92元,增值率高達73倍之多。這也意味著,“加工”活動使得工藝品的價值陡然增加,同時,公司能夠基于成品價值的增加,獲得巨額的出口退稅。
此外,在對企業生產現場實施核查過程中發現,案涉公司場地并不大,生產設備也不多,只有幾臺打磨打孔機等設施。企業的生產工藝也不復雜:貝殼先打毛坯、磨平、分揀厚薄,隨后打孔、煮皮、拋光,再進行一些粘接等處理后即產出成品。這也意味著:公司現有的設備、人員或許無法承攬如此龐大的貝殼工藝產品加工項目,即便“加班加點”,簡單、粗糙的加工方式,也根本無法實現賬面上超過73倍的增值。
案涉公司為一家從事貝殼工藝品出口的企業,其進項大多是農產品收購發票,但收購發票填列的養殖戶、投售戶,有的查無此戶,有的根本就不從事珍珠貝養殖業務。經調查證實,涉案企業提供的農產品自產自銷證明單也為虛假單據,相關的村委會信息和公章等均系偽造。這意味著:生產鏈條源頭產生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很有可能存在大尺度的失實。
回到本文的題目,全產業鏈式虛開犯罪,為何會格外青睞農業?通過分析這種犯罪模式的構成,我們不難總結出原因:
首先,農產品的生產、銷售鏈條相對漫長,輾轉國內各地 ,監管缺失。比如在紹興貝殼案中,(虛假的)原料供應方在湖南、廣西,生產、外貿企業卻在浙江,不僅分屬于不同的司法、市場監督轄區,也分屬不同的稅務機關轄區,監管難度相對較大,容易滋生虛開騙稅獲利的空間。現實中,為了增大監管漏洞并從中獲利,犯罪團伙可能會人為延長“產業鏈條”,并“真假相結合”,一旦暴露,則將虛開犯罪辯解稱“錯開、多開”,以期待減輕罪責甚至脫罪。
其次,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的政策有時被利用于虛開犯罪。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可“自開自抵”,且我國農產品的源頭生產者大多為個體小農,監管核查難度大。所謂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是指收購方在完成收購后,基于真實的收購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在“自開自抵”的政策之下,稅務機關缺乏對真實收購情況的監管,因此容易產生虛報、虛開的情形。
“自開自抵”的制定有一定政策考量因素。我國增值稅具有“環環相扣的,順位傳導”的特點, 初級農產品免稅,如果不讓農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抵扣,最終稅負要么轉嫁到消費者頭上,要么在采購的時候壓價轉嫁到農戶身上。 為了國計民生,國家最終制定了收購企業“自開自抵”這樣的特殊政策。
最后,農產品出口退稅制度成了犯罪團伙斂財的最后一步。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一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本文所討論的全產業鏈式虛開騙稅模式,主要針對的是第二類,即退國內稅。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稅的前提是“已征稅”, 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而前文已述,產業鏈條源頭為自產自銷農業生產者時,開具的農業收購發票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則對于收購、生產企業而言,便已經相當于完成了稅款繳納義務,其再給外貿企業開具的發票,便屬于可以用于申請退稅的憑證。
全產業鏈式虛開騙稅犯罪模式,有時候被美化成“合法的”“稅務籌劃”,實際上從農產品收購發票虛開的操作中,便能判定出其行為本質。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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