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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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真的會被判刑嗎?法院判處企業支付勞動者報酬后仍不支付會面臨刑事責任嗎?這些疑問想必在很多勞動者心中都曾存在過。筆者可以堅定地回答你“是的”。而且這樣的懲罰力度會越來越強。本期筆者引用最高法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享。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30余宗勞動爭議案件和70余宗商事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被告人大聰明系該公司總經理和股東。在上述案件執行期間,大聰明擅自決定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收支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各控股公司款項。經審計,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大聰明以上述方式共轉移資金234萬余元。
其間,2021年1月13日,執行法院向某檢測公發出報告財產令,大聰明未如實申報上述情況。2024年4月17日,大聰明歸案,并于當月支付8萬余元拖欠工資,獲得3宗勞動爭議案件請執行人的諒解。同時,通過家屬向執行法院匯入121萬余元用于清償在相關勞動爭議案件中拖欠的勞動報酬。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大聰明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裁判理由
勞動報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費用,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心的權益。拒不執行支付勞動報酬的判決、裁定,依法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大聰明作為被執行公司的總經理,為逃避執行義務,擅自決定轉移公司財產,屬于對人民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大聰明拒不執行支付勞動報酬的判決、裁定,依法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大聰明家屬代為清償所欠勞動報酬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三、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避免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義務。一旦涉及勞動爭議或法院判決,應積極配合執行,如實申報財產,不得采取規避執行的行為。否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用人單位應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和勞動報酬支付機制,避免因管理不善引發法律風險。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支付義務,不得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勞動者在權益受損時,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避免采取極端手段。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勞動權益的保護力度,也警示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法律,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否則將承擔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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