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客戶系某鍋爐檢修項目的總包單位授權代表。項目施工期間,現場一名勞務人員自稱為“受客戶委托”向某五金店賒購工具,累計欠款近3萬元。后因勞務人員未向五金店清償,該店將其訴至法院并獲生效判決。
隨后,該勞務人員又以“受客戶口頭委托”為由,將客戶列為被告,要求承擔全部貨款、利息及前案訴訟費。客戶面臨“二次訴訟、雙重賠償”的巨大風險,遂緊急委托元韜律所梅順林律師代理應訴。
律師觀點
梅順林律師接案后,迅速厘清三層法律關系:
1. 客戶與勞務人員之間既無書面委托合同,也無事后追認,不符合《民法典》第919條委托合同成立要件;
2. 勞務人員與五金店已形成獨立買賣合同,生效判決已確認付款義務主體;
3. 勞務人員主張“口頭委托”缺乏任何證據鏈支撐,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審中,律師圍繞“合同相對性、舉證責任、代理權缺失”三維度精準答辯,徹底切斷客戶與貨款之間的法律連接點。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全部代理意見,認定原告未能證明與客戶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并自行承擔訴訟費用。
該案從立案到終審僅用52天,成功阻斷連鎖索賠,為客戶避免近3萬元直接損失及潛在商譽風險,亦再次提示市場參與者:口頭委托風險高,書面授權才是維權利器。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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