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毫無疑問,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影響最深的,莫過于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的精髓和核心,不外乎仁、義、禮、智、信和中庸。法官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法治建設的重要擔承者,當從中汲取養分并賦予時代內涵。
僅就仁本身在儒家文化中的含義及時代意義而言,內涵與外延不乏多種解讀、探討,用汗牛充棟比喻決不為過。現代中國的法官與傳統的人,其間自亦有必然的關聯。一篇小文,無非基于自身認知擷取一枝半葉,算作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盡綿薄心力而已。
仁者愛人。
法官當作仁者。
法官作為普通人的仁,或者可類比為現代社會作為一般公民的道德品質。作為一種道德評判,古代、現代,放置在同一時代并無二致。但現代的法官時常說,法官不是官。之所以這樣講,一是基于相較于其他國家機關的公務員群體;另一是基于相較于領導干部。可認真思考后,感覺此說只不過是法官的過謙。本質上講,只要行使公權力,就是“官”。
只不過法官主責在于裁斷是非,且多被動啟動。由此可以說,法官是適用法律的“官”,是司法而非執法。可中國人又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于是,天理、國法、人情便成為法官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過程中時常面對且無法回避的問題。直至今天,仍然是法學界、社會學界、司法實務界“永恒的話題”。當然,法官要做仁者,要愛人,自身必須首先具備高尚的道德操守,成為道德楷模。關于此,好像可以用古今中外、概莫如此這一比較絕對的斷言作肯定性回答。
要求法官愛人,會令某些法官有些手足無措。試想,法官是裁斷是非的職業,進入法官職責視野范圍之人,大多存在一方為是、一方為非或是是非非糾纏交錯的情形。難道,法官可以不分是非的都把自己的“愛”給予他人嗎。特別是一些作案手段殘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恨尚不足,哪里會生愛意。對此,想到2025年8月去世的美國“網紅最仁慈”法官弗蘭克·卡普里奧,同情心和仁慈是其成為網紅法官的根本所在。
從各類媒體我們可以了解到,其同情心和仁慈之所以被高度贊頌,乃在于其同情的對象多系法治社會情勢下的違法乃至犯罪分子,或系世俗眼光中我們認為并不值得同情的人。猶如我們常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其實,如果抱著這種殘缺的理念或者說出發點待人、看人,世上必無值得同情之人。
畢竟,世上并不存在完人、圣人,每個人都可能存在令他人“痛恨”的缺點。何況,因糾紛進入訴訟之后法官辦案查明案情的需要,違法一方,或即便勝訴的當事人,糾紛產生過程中的人性弱點、不堪的行為會暴露出來并被法官了解到、觀察到。假若法官動輒“憤世嫉俗”,很可能便認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無一值得愛。猶如法官被鬧訪、纏訪或辱罵之后非常過激的發泄:當事人沒一個好東西。
儒家的“仁”包含一項其重要的主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如我在訴。深度思考,其本質完全一致。這不是高標準、嚴要求,而是底線。對普羅大眾尚如此,于法官,若不能堅守,實在難以令人信服。何況,當事人在一敗再敗之后,也會激情抱怨:沒一個法官是好東西。
再者,對行使國家司法權力的法官作此要求,與儒家由對個人品行要求的“仁”,上升到治國理政的“仁政”,一定程度上亦有契合之處。
儒家文化的仁愛思想,從誕生之日起,并非均被其他諸子百家認可。種種機緣,儒家文化成為中華傳統文化的主流之一,以致儒學被認為不是宗教的宗教。現代中國,我們倡導以人民為中心,應當說,二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法官辦案,自然當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根本。
紛爭之中,哪些是當事人應當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官利用專業知識作出專業的判斷。愛,并不意味著是非對錯不分,更不是和稀泥。只是,現實之中,很多案件的處理并不僅僅在于法律效果,還需追求社會效果。情理法交融的狀態下,多取決于法官對人情世事的理解、感悟。但萬變不離其宗,法官確有一顆真誠的、滾燙的仁愛之心,相信會被萬千普通公民感受到。
或許,只因仁愛,你便是下一個網紅法官。
作者:劉振厚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
校對:鄧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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