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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生活能否得到保障是老年人心中的牽掛,要是子女沒盡到贍養義務,老年人該怎么維護自身權益?一起來看這起贍養費糾紛案,讀懂贍養義務的法律邊界與責任底線。
基本案情
劉某甲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劉某乙。劉某甲夫婦原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現屬建檔立卡脫貧戶。劉某甲身患高血壓、支氣管炎、心功能不全及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長期需醫療照料。此外,劉某乙之子劉某丙目前主要由年邁的劉某甲和張某照顧撫養,而劉某乙2025年僅向父母支付了3000元家庭開支費用。因贍養問題無法解決,劉某甲、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劉某乙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應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父母。對于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權請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本案中,劉某甲、張某均已年逾七旬,勞動能力顯著不足,且劉某甲身患多種疾病,家庭缺乏穩定收入來源,生活困難。劉某乙作為其子,未承擔應有的贍養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兩位老人的實際生活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判決支持劉某甲、張某的訴訟請求,判定劉某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劉某乙未對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盡到贍養義務,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給付贍養費的責任。
“百善孝為先”,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僅違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本案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既在法律層面為老年人構建了堅實的權利保障,也向社會傳遞了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的正確價值導向。
- 供稿:李麗紅 饒長汀妹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劉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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