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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后,共收回1100多封社會意見。我們整理了40萬字,逐條梳理,吸取了諸多合理化建議,優化完善了部分條款內容。”
在11月5日舉行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對賭協議條款專題研討會”上,來自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在完成最后調整后將盡快提交審委會審理,指導各級法院準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統一裁判尺度。
此次專題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機構聯合主辦。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等司法部門和高校的法律、財經專家參與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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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圍繞‘對賭協議’設立了4個條款,特別是征求意見稿第82條明確規定,對于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控人,進行以市盈率、市凈率等股票市值指標對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這是一項重大的法治進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東表示,投資人要求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簽訂市值對賭協議,是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出現的一類新做法,“該類行為極易誘發大股東操縱股票市值的風險,破壞證券市場公正價格形成機制,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平等原則,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
但由于法律規定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各級法院對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認知不清晰,導致法律實踐中出現標準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錯誤判決。此次司法解釋對這一行為進行明確禁止,能夠有效彌補資本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保障我國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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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建偉表示,對于上市公司的這兩類條款,為維護資本市場基本秩序,對誘發違規、不合理沖擊股價的行為效力說NO,是有必要性的。
此前,我國各級法院也有這樣的判決實踐,但是面臨說理不統一、說理困難、說理依賴抽象民法原則的難題,如通過這樣的條款,有利于裁決的統一與裁判依據的簡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甦教授同樣支持該條款應盡快出臺。他認為,一份合同是否具備履行可能性,是判斷其效力的關鍵依據。
股價掛鉤型對賭協議能否達成合同目的,受宏觀經濟、市場情緒、行業發展乃至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影響,不是公司實控人和管理層通過努力經營就能實現。
該類對賭協議本質上已類似于非理性的“賭博協議”,法律應明確區分具備履行可能性,與完全依賴運氣、純賭博式的協議,前者受法律保護,后者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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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認為,不同于對普通公司的對賭監管,上市公司大股東之間的對賭監管需更加注重保護第三人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他建議除了目前解釋中提到的“市盈率、市凈率等股票市值指標條件”的對賭無效,上市公司股東之間以其他條件對賭的也應該無效。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趙旭東教授認為,“對賭協議”的投資方式在我國存在多年,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特殊形式,此次司法解釋是一次重大的進步,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市值對賭不予支持,受到一致認可,將有利于更好的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共同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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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慈蘊、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趙錫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等專家提出,此次司法解釋將幫助各級人民法院準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統一裁判尺度。
據專家表示,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與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相違背的各種疑難案例,此時,應充分理解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精神方向,避免因司法機關不當執行,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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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藍籌企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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