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楊鴻的答復不妥,實習律師法律位階同于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官,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官均可分別協助法官、檢察官工作,甚至獨立開展工作。
?很明顯,楊鴻的答復存在法理沖突,對實習律師進行了歧視,從深層次上來講是官本位意識的自然流露。
?另,我國尚未采取代理、辯護壟斷主義,普通公民具有法律知識或在其親族中法律知識較強者,仍有權被親屬委托從而作為代理人或辯護人,況實習律師乎?!
?承認實習律師之法律地位,在判決書、起訴書、起訴意見書中已經成為習慣,楊鴻多此一舉,節外生枝,殊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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