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80,冒充工作人員恐嚇被害人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后要求轉賬的認定為詐騙罪。
1、戴春波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電信詐騙案例之一。
2、被告人戴春波,男,北京市海淀區。
3、戴春波、王瑞訊、周娟2011年8月受雇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團伙,并持旅游簽證出境到老撾共和國萬象市某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騙活動。詐騙團伙事前通過互聯網向全國各地發送語音包,內容是對方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傳喚,戴春波三人負責接聽被害人的電話,冒充法院工作人員幫助查詢并恐嚇惡意透支信用卡未還款涉嫌刑事犯罪,若對方予以否認,戴春波三人便幫助對方將電話轉接給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繼續進行詐騙,誘騙被害人向“安全賬戶”轉賬或匯款,9月26日,戴春波三人被老撾國家警察抓獲,9月30日移交我國警方,經查,戴春波三人共詐騙被害人41萬。
4、海淀區法院判決戴春波詐騙罪6年,并處罰金。
5、司法觀點,戴春波詐騙團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實施跨國電信詐騙,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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