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26年,監管的第一拳便砸向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1月5日,證監會召開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系跨部門工作推進座談會。證監會主席吳清主持會議并講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部門參會,共同研究推進進一步加強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重點工作。
新年的第一拳砸向財務造假,這顯然是一個英明之舉。畢竟財務造假影響到股市的根基。財務造假不僅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對股市根基的嚴重損害。如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情多了,就會嚴重損害上市公司的誠信與股市的誠信,如果這兩項誠信沒有了,股票投資的根基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對財務造假必須砸出重拳。
實際上,最近幾年,管理層乃至高層還是非常重視對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的。比如,202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隨后各部門加大對財務造假查處力度、合力懲治第三方配合造假、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行政執法、刑事懲戒、民事追償、誠信約束有效銜接的全方位立體追責體系不斷深化,常態化長效化懲防機制進一步健全。
數據顯示,2024年以來,證監會累計查辦財務造假案件159起,做出行政處罰111起,罰沒金額81億元,會同相關部門堅持懲首惡和打幫兇并重,對43起案件大股東和實控人嚴肅追究責任,對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堅決以行政違法共犯方式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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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數據表明,近年來,監管部門確實加大了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但上述數據也表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并非個案,而是有不少的上市公司都在進行財務造假。那么,為什么有不少的上市公司頂著監管的壓力也要進行財務造假呢?歸根到底還是財務造假有利可圖。如果讓財務造假者賠個傾家蕩產,上市公司自然也就不會財務造假了。所以,對于財務造假必須要使出重拳,而且這個重拳必須要重。其衡量的標準至少有這樣兩點。
一是要全方位追責。不僅行政執法,而且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進行民事追償。這個立體追責的體系近年來正在形成,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當然,全方位追責還包括另一層意思,也即責任人的全方位,不僅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也要追究首惡的責任,同時還要追究幫兇的責任,不能讓任何一個參與財務造假的責任人逃脫追責。
二是在追責時要從嚴從重,將頂格處罰作為懲治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標配。一方面是在追究行政責任時,要盡可能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進行頂格處罰;另一方面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同樣盡可能重處重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讓其把牢底坐穿。
同時還要賠償投資者損失。在這個問題上,盡可能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先行賠付,由責任人自覺地拿出錢來賠償投資者;二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凡是涉及到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索賠的案件,全部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來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最大程度上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在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重拳出擊這件事情上,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退市力度。比如,將連續三年財務造假退市縮減為連續兩年財務造假退市,同時增加一年財務造假退市情形,比如一年財務造假金額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即直接強制退市。
此外,還應從立法的層面加大對財務造假首惡及幫兇的懲治力度,對于情節嚴重的財務造假情形,不僅要將首惡等主要責任人罰得傾家蕩產,同時還要讓首惡等主要責任人把牢底坐穿。只有如此嚴懲,才能對后來者起到震懾作用,讓后來者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此一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自然就會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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