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84,“借用”新農合醫保報銷的構成詐騙罪。
1、曾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詐騙典型案例之二。
2、被告人曾某某,女,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
3、2014年8月22日,曾某某(妻子)在家中摔傷腰部,因其未購買醫療保險,遂與余某某(丈夫)商量冒用陳某某(親戚)名義住院治療,并使用陳某某的名義騙取新農合醫療保險的報銷補償款。陳某某在得知該情況之后,仍將自己的新農合醫療保險手續借給曾某某使用。經統計,曾某某在古藺縣中醫院住院治療,用陳某某的名義報銷騙取新農合醫療保險補償款28000元。
4、古藺縣法院判決妻子曾某某詐騙罪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30000元;判決丈夫余某某詐騙罪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金30000元;判決親戚陳某某詐騙罪1年,緩刑1年,罰金20000元。
5、司法觀點,新農合醫保是由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保。本案曾某某并未參保,沒有參與籌資,在生病后卻想通過欺詐、偽造手續、冒名使用的方式,騙取新農合醫保的補償款,侵占了新農合醫保資產,也侵害了其他參保人的利益,構成詐騙罪,其他幫助曾某某的人員,構成合謀侵吞、騙取新農合醫保資金的詐騙罪的幫助犯,同樣也以詐騙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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