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江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被告人韋某某、蘭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情簡介:2025年7月某日,吸毒人員覃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蘭某余購買1小包毒品海洛因。覃某某支付250元現金給蘭某,蘭某駕車至柳州市柳江區(qū)成團鎮(zhèn)某路旁,以36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韋某某購買3小包毒品海洛因。蘭某駕車返回覃某某等候處,并將其中1小包海洛因交給覃某某。后蘭某、覃某某駕車返回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并被當場查獲3小包毒品疑似物。經鑒定與稱量,凈重共計0.24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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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稱量毒品現場
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蘭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相當,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蘭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提醒:海洛因成癮性極強,長期吸食、注射海洛因會對人體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注射吸食還會傳播艾滋病等疾病。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法律底線不容試探,任何涉毒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切勿以身試毒、觸碰法律紅線。一朝吸毒,終身禁毒;一招失足,終身悔恨。健康人生,綠色無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柳江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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