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芳
商事調解作為起源于東方和合文化、契合現代商業文明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自愿性、保密性、高效性等獨特優勢,成為全球商事爭議解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全球化縱深發展與我國制度型開放的持續推進,跨境商事糾紛數量逐年攀升,復雜程度不斷加劇,對專業化、國際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提出迫切需求。2019年我國簽署《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后,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國內商事調解制度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在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正式頒布實施,這既是對我國商事調解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也是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完善涉外法治體系的戰略舉措。本文立足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國內與國際三個維度,全面解析《條例》的時代價值,探索其落地實施的關鍵路徑,以期為推動我國商事調解高質量發展、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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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實施的重大戰略意義與發展機遇
(一)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其內核暗合了中華傳統治理智慧中 “抓早抓小、源頭化解” 的治理理念。《條例》的實施將推動形成“調解優先、仲裁補充、訴訟兜底”的商事糾紛解決新格局。商事調解以其靈活性、高效性特點,能夠快速化解大量標的適中、爭議簡單的常規商事糾紛,有效分流司法機關辦案壓力,實現糾紛解決資源在調解組織、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之間的優化配置。同時,《條例》對調解程序的規范性指引、對調解協議效力的明確界定,將從制度層面提升商事調解的公信力與權威性,引導更多市場主體主動選擇調解方式化解矛盾,推動形成“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全鏈條社會治理閉環。這一模式不僅能夠降低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能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抗性,維系市場主體間的合作關系,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的法治支撐。
(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吸引力
營商環境的核心是法治環境,而高效便捷、成本可控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衡量優質營商環境的關鍵標尺。《條例》通過明確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建立健全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規范調解服務收費標準等一系列制度設計,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制度保障,從根本上降低了企業的維權成本和糾紛解決成本。特別是在涉外商事領域,《條例》構建的與國際接軌的國際化調解規則體系,有效破解了涉外企業“調解協議執行難”的后顧之憂,讓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興業更安心、更放心。正如海南自貿港的實踐所示,一套完善的商事調解制度,能夠快速響應自貿港內跨境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的糾紛化解需求,減少商事活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吸引國內外優質資本、技術和人才匯聚,促進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三)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增強國際規則話語權
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是一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核心競爭力之一,而商事調解則是我國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提升話語權的重要突破口。《條例》的實施將推動我國商事調解規則與國際通行規則深度銜接,倒逼國內調解機構、法律服務從業者提升專業素養,培養一批既精通中國法律、熟悉中國商業實踐,又掌握國際商事規則、具備跨文化溝通能力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全面提升我國涉外商事調解的國際競爭力。通過支持國內優質商事調解組織“走出去”,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國際商事糾紛調解,同時積極“引進來”國際先進調解經驗和人才,加強與世界各國調解機構的交流合作,我國將逐步從國際商事調解規則的“追隨者”轉變為“參與者”乃至“引領者”,打破西方國家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傳統優勢。在此基礎上,我國將進一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國際認可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體系,為我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有效解決海外投資、跨境貿易中的糾紛痛點,切實增強我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四)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明交流互鑒
商事調解蘊含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理念,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實施,既是對傳統東方智慧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國特色糾紛解決模式的重要窗口。通過將東方調解智慧與現代商業文明相結合,我國商事調解制度將為全球商事爭議解決提供新的路徑選擇,促進不同文明在法治領域的交流互鑒,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
2025年10月,國際調解院的正式運作,正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國際治理深度融合的生動實踐,為國際經貿發展與國際法治建設注入了文明互鑒的新動能。其根植于中華文明“以和為貴”的文化基因,將“止爭息訟”的東方智慧轉化為國際爭端解決的制度創新,打破了西方“訴訟/仲裁中心主義”的單一模式,以非對抗性的協商調解方式,實現法、理、情的統一與互利共贏的結果。在國際經貿領域,這一機制憑借靈活高效、成本低廉的優勢,為國家間、投資端及國際商事爭議提供了多元解決方案,有效維護了跨境貿易與投資的穩定預期,助力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暢通與韌性提升,尤其契合全球南方國家對公平高效爭端解決機制的迫切需求。在國際法治建設層面,它填補了國際調解領域的機制空白,匯集各大法系精華,與現有爭端解決機制協同增效,推動國際法治從“零和博弈”向“共贏共享”轉型;同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為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搭建了重要平臺,提升了全球南方在國際治理中的話語權,讓國際法治體系更具包容性與公平性,成為文明交流互鑒中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法治公共產品。
專業化高水平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踐路徑
調解員是商事調解的核心力量,其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直接關系到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條例》實施后,需構建 “選、育、管、用” 全鏈條機制,打造專業化、國際化、復合型調解員隊伍。
(一)建立科學的調解員準入機制
1.明確多元資質條件:參照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的實踐經驗,建立“法律素養+行業經驗+調解技能”三位一體的準入標準。除法律專業人士外,吸納企業高管、行業專家、退休法官等具備特定專業背景的人員加入調解員隊伍,滿足不同類型商事糾紛的調解需求。例如,針對施工合同糾紛,優先選聘具有法律專業能力的工程從業人員擔任調解員。
2.規范甄選程序:實行“自愿申請+組織審核+公示聘任”的甄選流程,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從名冊中共同選定調解員,或在名冊外共同選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同時建立嚴格的回避制度,確保調解中立性。
3.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借鑒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的三級培訓體系,將調解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明確不同等級的任職條件和執業范圍,形成“初級調解員處理簡單糾紛、中級調解員處理較復雜糾紛、高級調解員處理復雜疑難及涉外糾紛”的梯度格局。
(二)構建系統化的培養培訓體系
1.完善培訓內容:建立“理論+實務+技能”的培訓課程體系,涵蓋商事法律知識、行業專業知識、調解技巧、國際規則等核心內容。其中,調解技巧培訓應注重心理學知識、溝通藝術、利益平衡方法等實戰能力的培養,通過角色扮演、實戰模擬等方式提升調解員的實操能力。
2.創新培訓模式:采取“國內培訓+國際合作”“線上培訓+線下實訓”相結合的方式,與英國、新加坡等國外知名調解機構聯合舉辦國際調解員培訓,學習先進調解理念和技巧;建立調解員實訓基地,組織調解員參與實際案件調解,積累實踐經驗。
3.建立持續教育機制:實行調解員年度培訓考核制度,要求調解員每年參加一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及時更新法律知識和行業動態,適應商事調解發展的新需求。
(三)健全規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
1.強化職業道德約束:制定商事調解員職業道德準則,明確保密義務、中立義務、勤勉義務等核心要求,嚴禁調解員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聯,確保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建立績效評價體系:構建“當事人評價+同行評價+組織評價”三位一體的績效評價機制,從調解成功率、當事人滿意度、調解效率等維度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解員等級晉升、續聘的重要參考。
3.完善退出機制:對存在違規行為、考核不合格或不再符合任職條件的調解員,及時予以解聘,形成“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格局,保障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完善激勵保障機制
1.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實行市場化收費標準,逐步與國際接軌,為調解員提供合理的薪酬保障,吸引優秀人才投身商事調解事業。同時,對公益性調解案件給予適當補貼,平衡市場化運營與公共服務職能。
2.加強職業保障:將調解員納入“法律事務及輔助人員”職業分類,完善執業保障措施,明確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為調解員依法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3.提升職業認同感:加強商事調解宣傳,提高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表彰優秀調解員,營造尊重調解員職業的良好氛圍,增強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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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條例》與國際規則融通銜接的有效措施
《條例》的實施不僅要規范國內商事調解活動,更要推動我國商事調解融入全球爭議解決體系,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為此,需立足《新加坡調解公約》框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國際銜接機制。
(一)完善國內規則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銜接機制
1.明確公約適用范圍:在《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國際和解協議的認定標準、管轄法院、執行程序等,確保公約在國內的順利實施。參照公約規定,明確排除消費者糾紛、家庭糾紛等非商事糾紛的適用,避免與公約沖突。
2.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建立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專門通道,由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集中受理和審查,簡化審查流程,提高確認效率。借鑒海南自貿港做法,對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法院可依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增強協議的執行力。
3.統一裁判標準:制定關于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執行的司法解釋,明確《新加坡調解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絕執行理由的具體適用情形,統一全國法院的裁判尺度,確保公約適用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二)加強國際調解機構與人才的交流合作
1.支持跨境調解機構合作:允許境外知名調解組織在自貿港、粵港澳大灣區等特定區域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引入國際先進的調解理念和管理經驗。同時,支持國內調解組織“走出去”,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國際服務范圍。
2.建立調解員跨境執業機制: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訂調解員資格互認協議,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在我國境內執業,同時支持我國調解員參與國際商事調解,提升國際影響力。建立國際調解員名冊,促進跨境調解員資源共享。
3.開展多邊國際合作:積極參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等國際組織的商事調解規則制定工作,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舉辦國際商事調解高峰論壇、研討會等活動,加強與各國調解機構的交流溝通,推動形成全球商事調解共識。
(三)構建國際化的商事調解服務體系
1.制定國際接軌的調解規則: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參照《新加坡調解公約》及國際商會(ICC)等機構的調解規則,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調解規則,在程序啟動、調解員選定、保密義務、調解期限等方面與國際接軌。
2.打造線上線下融合的調解平臺:借鑒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經驗,建設國際化商事調解線上平臺,支持多語言服務、跨境視頻調解等功能,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調解效率。同時,在主要貿易城市開展線下調解,為當事人提供便捷的線下服務。
3.建立“調解+仲裁+訴訟”跨境銜接機制:加強商事調解與國際仲裁、訴訟的銜接,與國外仲裁機構、法院建立合作關系,實現調解協議與仲裁裁決、法院判決的相互轉換,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的救濟途徑。例如,當事人可約定將調解不成的糾紛提交特定仲裁機構仲裁,或在調解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
(四)加強涉外商事調解人才培養
1.構建國際化人才培養體系:高校和科研機構增設國際商事調解專業課程,培養既懂法律、又懂外語、熟悉國際規則的復合型人才。與國外高校、調解機構合作開展聯合培養項目,選派優秀人才赴境外學習深造。
2.開展針對性培訓:重點加強對調解員的國際商事法律、跨境貿易規則、不同國家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培訓,提升調解員處理涉外糾紛的能力。組織調解員參與國際商事調解案例研討,積累跨境調解經驗。
3.建立國際商事調解人才庫:選拔一批具有豐富涉外調解經驗、熟悉國際規則的優秀調解員,納入國家國際商事調解人才庫,為重大涉外商事糾紛調解提供人才支持。加強人才庫的動態管理,定期更新人才信息,確保人才庫的質量和活力。
未來展望與結語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商事調解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商事調解進入法治化、規范化、國際化發展的新階段。隨著條例的深入實施,我國將逐步構建起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相適應、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商事調解制度,培養一支專業化、國際化的調解員隊伍,打造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商事調解機構,使商事調解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首選方式,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高水平開放、提升國家治理效能提供有力保障。
從長遠來看,我國商事調解的發展將呈現三大趨勢:一是專業化程度不斷提升,行業細分領域的專業調解組織將不斷涌現,調解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將顯著增強;二是數字化轉型加速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將深度應用于調解流程,提升調解效率和便捷性;三是國際化水平持續提高,我國將逐步從國際商事調解規則的“追隨者”轉變為“參與者”和“引領者”,在全球商事爭議解決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
當然,《條例》的實施也面臨一些挑戰,如調解員隊伍建設需要時間積累、國際規則銜接需要持續推進、調解公信力需要逐步提升等。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調解組織、行業協會等各方協同發力,共同推動《條例》的落地實施,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宣傳推廣,使商事調解理念深入人心,讓更多市場主體受益于這一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
在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完善商事調解制度不僅是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更是我國應對全球風險挑戰、把握發展主動權的戰略選擇。相信隨著《條例》的深入實施,我國商事調解將在服務高水平開放、促進國際經貿合作、推動全球治理體系完善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作者單位系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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