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期聯合發布2026年第16號公告(以下簡稱“16號公告”),聚焦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延續三部門2023年第4號和2023年第34號公告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將適用時間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的持續支持態度。但限時間、限范圍的政策設計,也反映出主管部門邊試驗邊調整的審慎態度。相關企業需密切關注最新政策變化、精準把握政策要點,規范業務流程,強化風險防控,才能持續、健康發展。
一、精準界定“可享惠”邊界
16號公告的核心內容和導向仍是“精準減負、規范監管”,僅針對特定場景、特定范圍的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給予稅收優惠,并非所有跨境電商退運商品均可享受。企業首要任務是明確政策適用的“硬門檻”,這是享受優惠的前提,也是規避合規風險的基礎。
(一)適用時間和商品范圍
1.限時延期、限期退運
16號公告雖然是2026年2月6日公布的,但政策適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申報出口的跨境電商商品。在公告發布前已產生退運并繳稅的,可依據此公告向海關申請退稅。
同時,在退運的時限方面,延續2023年公告的規定,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此處需特別注意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的特殊規定——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而非以1210項下商品出區申報時間為準。超過6個月再退運的,無法享受稅收優惠,需按常規流程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適用商品范圍不含食品,且需滿足“原狀退運”要求
適用的商品范圍仍是明確排除食品類商品。無論何種原因退運,食品類跨境電商出口商品均需按常規流程辦理繳稅手續。
商品的狀態要求也仍是“原狀退運進境”,這是政策監管的核心要點,也是企業最易出現實操失誤的環節。根據公告,“原狀退運”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與原出口時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得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不改變商品核心形態和功能的操作,仍可視為“原狀”。同時,退運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例外情形為: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商品,可視為符合“原狀”要求。
(二)稅收優惠核心內容
16號公告的稅收優惠核心的是“免征、退還、補繳”的差異化處理,企業需精準區分不同稅費的處理規則,避免因理解偏差導致多繳稅款、漏繳稅款或違規享受優惠等。
1.免征進口環節相關稅費
對符合16號公告適用范圍的退運商品,退運進境時,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優惠直接降低了企業退運商品的進口成本,尤其對于高關稅、高增值稅率的商品,優惠力度顯著,可有效緩解企業因退運產生的資金占用壓力。需注意,免征范圍僅針對進口環節稅費,不涉及其他國內環節稅費。
2.退還已征收的出口關稅
若商品出口時,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出口關稅,且該商品符合16號公告規定的退運條件,則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企業在申報退運進口時可一并辦理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無需單獨辦理退稅流程,但需提供充分的出口關稅繳納憑證。
3.補繳已辦理的出口退稅
這是企業最易忽視的合規要點。若企業在出口時已辦理出口退稅,那么在申請享受退運稅收優惠前,必須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補繳完成后,企業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方可申請辦理進口環節稅費免征、出口關稅退還手續。若未補繳已退稅款,即申請退運進口免稅,無法通過海關審核,偽造已退稅證明等還可能被認定為違規,面臨稅款追繳及罰款等風險。
4.特殊處理: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商品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直接退還,而是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即若企業已將出口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申報繳納,退運時可按內銷退貨相關規定,申請沖減當期銷項稅額或辦理退稅,具體流程需遵循主管稅務機關的相關要求,企業需提前與稅務部門溝通確認,避免操作失誤。
二、企業實操重點注意事項
(一)材料準備:真實性、完整性是核心,缺一不可
16號公告明確要求,企業申請享受優惠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且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材料不符或提交虛假材料的,將喪失享惠資格,還可能面臨處罰等。
基礎材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證明商品為指定監管代碼項下、在規定時間內出口和退運進口)、退運原因說明材料(證明退運原因是滯銷或退貨)。
差異化材料:因滯銷退運的,需提供企業“自我聲明”,承諾商品確因滯銷退運,無需額外提供第三方證明,但自我聲明需真實有效,海關將進行抽查核實;因退貨退運的,需提供退貨記錄(如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等)、返貨協議等材料,以配合海關監管。
補充材料:已補繳出口退稅的,需提供《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退還出口關稅的,需提供出口關稅繳納憑證;還需注意留存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如商品狀態說明、拆箱檢驗記錄等)。
(二)“原狀退運”:嚴格把控商品狀態,避免違規認定
如前文所述,“原狀退運”是政策適用的核心條件之一,也是海關監管的重點。企業需重點把控兩個關鍵點:一是商品形態,退運時不得增加配件、不得加工改裝,拆箱、檢驗、調試等操作需留存相關記錄,以備海關核查;二是商品使用狀態,原則上需未被使用,若存在試用情形,需提供充分證明(如客戶試用報告、品質檢測記錄等),證明試用是為了發現品質不良,且未改變商品核心功能和形態。若商品退運時狀態不符,可能會被海關認定為不符合優惠條件,無法享受退運進口稅收優惠。
(三)時限把控:避免因“超時”錯失優惠或引發違規
除前文提及的出口時間、退運時限外,企業還需關注補繳出口退稅時限,企業需在確認商品退運后,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已退稅款,避免因補繳不及時,造成拿到證明的期限已超過可申請退運進口稅收優惠的時限。
三、企業合規經營建議
(一)規范業務流程,確保每一步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退運商品專項管理流程,明確出口申報、退運申請、材料準備、稅費補繳、優惠申請等各環節的責任部門和操作標準,確保流程規范、高效。加強商品全流程管控,出口時留存商品形態、規格、數量等相關記錄(如照片、檢驗報告等),退運時對比商品狀態,確保符合“原狀退運”要求;同時,留存拆箱、檢驗、調試等相關記錄,以備海關核查。
規范材料管理,對出口報關單、申報清單、退貨記錄、返貨協議、自我聲明、稅費繳納憑證、《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等材料,進行分類歸檔,留存期限不少于政策執行期限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留存期限,確保隨時可查、可追溯。
(二)強化內部管理,提升政策執行與風險防控能力
開展政策專項培訓,組織財務、報關、運營等相關崗位人員,深入學習公告核心條款,明確政策適用邊界、稅收優惠規則、材料要求及合規風險點,避免因人員理解偏差導致違規。
建立政策動態跟蹤機制,實時跟蹤關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政策更新及解讀,及時掌握政策調整變化,確保企業業務操作始終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同時,關注行業內的合規案例,吸取經驗教訓,規避同類風險。
完善內部審核機制,對退運商品的優惠申請材料、商品狀態、時限等進行嚴格審核,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規,商品狀態符合要求,時限把控準確,杜絕虛假申報、違規享受優惠等行為。
(三)加強外部溝通,主動規避合規風險
加強與主管海關、稅務機關等主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若遇到疑問(如“原狀退運”認定、材料準備、稅費補繳流程等),及時向相關部門咨詢確認,避免因理解偏差導致違規;同時,主動配合海關、稅務機關的稽查、核查工作,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確保稽核查順利推進。針對高頻退運業務,可提前向海關、稅務機關咨詢相關合規要求,結合企業業務實際,優化退運流程,如申請保稅區維修資質等,降低退運成本,提升合規效率。
加強與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物流企業、報關企業的協作,明確各方責任,確保退貨記錄、物流信息、報關信息等真實、一致、可追溯,避免因上下游協同不夠造成的違法違規等。
四、總結
國家對跨境電子商務這一新興業態保持了一貫的支持態度,但限時、限范圍的政策設計,也體現了主管部門邊試驗邊調整的審慎態度。相關企業需密切關注最新政策變化、精準把握政策邊界,規范業務流程,強化風險防控,既要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帶來的紅利,也要守住合規經營的底線,才能在跨境電商行業的激烈競爭中,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廖佳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