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從出生就落在村里,結婚后沒遷走,孩子也隨我落戶,為什么村集體收益分配就沒我們的份?”面對村里按人頭發放的集體收益款,土生土長的村民甲女士滿心委屈。近日,韶關曲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農村“外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明確了外嫁女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收益分配權不容侵害,打破了“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陳規舊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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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甲女士是乙村村民,自出生以來戶口便登記在該村,婚后未曾辦理遷移手續,其女兒出生后也隨母落戶乙村,成為該村戶籍登記在冊人員。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乙村通過土地征收補償獲得村集體經濟收益并向村民發放。然而,2023年,乙村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單方面以“甲女士是外嫁女,婚后戶口雖未遷但已脫離本村生產生活”為由,拒絕將甲女士及其女兒納入集體收益分配范圍。在多次協商無果后,甲女士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自己與女兒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在經過相關程序確認后,雙方就成員資格和收益分配問題依舊未能達成一致。為徹底解決身份認定與收益分配問題,甲女士依法向曲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款。
02法院審理
曲江法院審理認為,甲女士及其女兒已通過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具備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該決定經復議維持且已生效。甲女士及其女兒作為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同村其他經濟組織成員的地位是平等的,依法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的收益分配權。乙村以“外嫁女”為由拒絕發放,已侵害兩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確認甲女士及其女兒具備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乙村經濟合作社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相應的集體收益分配款。
一審判決作出后,乙村經濟合作社上訴于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集體收益的分配應以成員資格為基礎,乙村以“未參加集體活動”否認其分配權,本質上是對婦女及隨母子女成員權益的不當剝奪,與法律規定相悖。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甲女士母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強力捍衛。
法官說法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需遵循“戶籍為基礎、權利義務關系為紐帶、基本生活保障為核心”的三要件標準,且明確“成員結婚后未取得其他集體成員身份的,原集體不得取消其資格”。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決議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即便經過民主程序,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外嫁女”群體若遭遇合法權益被侵害,可通過以下合法途徑理性維權:首先及時收集保存好戶籍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紅及補償分配方案、會議記錄等證據材料;其次主動與村委會、村民小組進行協商溝通,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如若協商無果,可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尋求行政部門介入處理;若仍無法解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經濟困難的外嫁女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獲得免費法律幫助,司法機關始終為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來源:南方+ 曲江法院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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