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長期位居全國民事案件數量前列,近年來全國法院每年受理此類案件超過30萬件,且數量仍在持續攀升。
其中,涉及實際施工人的糾紛占據相當大的比例——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借資質幾乎是行業常態,由此引發的工程款糾紛、農民工欠薪問題,構成了建設工程訴訟的主體。
2024年,建工司法解釋(二)施行后,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路徑,再度引發業界大量爭議,各地法院裁判口徑不一的問題依然突出。對于建工律師而言,這既是業務量最密集的領域,也是最容易踩坑的領域。
早在2004年9月,最高院就首次提出了“實際施工人”的法律概念,賦予其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以保障實際承擔工程施工義務者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保護農民工群體的合法利益。
然而,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如何認定?掛靠人能否適用相關規則?多層轉包之下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尚未與承包人完成結算,實際施工人的主張能否被支持?承包人破產時,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又該如何保障?
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往往沒有標準答案,不同法院、不同法官,裁判尺度差異懸殊。稍有不慎,不僅案子輸了,連代理律師自身都可能陷入風險。
有一個真實案例就曾令律師圈震動——山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高丙芳律師被指控在一起75名農民工向工程總包公司討薪的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判四年。這無疑給廣大建工律師敲響了警鐘。
在有關實際施工人的糾紛中,從裁判視角來看,一般應由哪方來承擔對欠付工程款金額的舉證責任?法官是如何看待實際施工人的請求權與承包人的請求權之間的關系的?是否會受到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抗辯影響?如何處理發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訴訟關系?
顯然,對于律師來說,哪些細節容易引起爭議、哪些合同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問題、哪些風險亟待采取措施進行防范、哪些最新司法動態和趨勢需要持續關注,都是至關重要的。
建工律師的戰場不僅僅是法庭,更是每一份合同、每一次談判,它們集中體現在每一起糾紛的處理中,體現在對于相關裁判規則的掌握上。
3月20-21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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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21日19:00,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司偉教授就“實際施工人如何主張工程款”這一話題進行精講,他辦理過超1000件房地產建工案件,最善于最高院的實戰經驗與學術研究相結合,為建工律師提供最貼近實務、最具操作性的指導。
在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借用資質的問題較為突出,常導致實際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不能取得相應工程款的困局。
司法解釋對“實際施工人”的相關界定,曾在投入應用后引發了大量的爭議——“突破合同相對性”本身是較為特殊的情形,因而濫訴、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情形屢有發生。
那么,當下對于“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與否、裁判規則的適用與否,具體應該考慮哪些情形?
首先,實際施工人是否參與了合同簽訂?是否是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的簽約主體?
實際施工人在施工前往往會與承包人通過書面合同約定施工內容、工程造價、承包范圍等,通過對這些材料的研判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結論。
其次,施工人是否具有施工支配權?比如,是否有權決定工程款的結算、人員工資的支付?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對“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界定方法及對應的裁判規則是多樣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承包人、材料供應商、班組及建筑工人、價款優先受償權等主體或要素的關系,都可以成為突破口。
另一大關鍵問題則在于,實際施工人如何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
司法實踐中,對于實際施工人如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未做明確法律規定,由此導致實務中產生較大爭議。
比如,發包人與承包人尚未結算,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多層轉包的實際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承包人破產時,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從裁判視角來看,應當由哪一方承擔對欠付工程款金額的舉證責任?實際施工人的請求權與承包人的請求權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法官會如何處理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訴訟關系?是否會受到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抗辯影響?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停止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發承包人被強制執行(或破產)時的實際施工人享有怎樣的權利?
本次免費直播課程,司偉老師將從裁判者視角出發,系統梳理實際施工人糾紛的核心規則與辦案路徑,幫助建工律師真正搞清楚這類案件的裁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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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實際施工人概念的沿革
二、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規則
三、實際施工人如何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
1.發包人的責任范圍
·是否包括停窩工損失等各種損失?
·是否包括利息?
2.由誰承擔對欠付工程款金額的舉證責任?
3.實際施工人的請求權與承包人的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是否受到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抗辯影響?
·如何處理發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訴訟關系?
·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停止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
·發承包人被強制執行(或破產)時的實際施工人權利?
4.掛靠人是否可依據該條規定向發包人直接主張工程價款?
四、實際施工人如何行使債權代位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1.合同無效≠債權不合法。
2.何為債權已到期?
·雙方未能達成結算等原因導致不能支付的,是否為“到期債權”?
·“背靠背”支付條款能否參照適用?
3.掛靠人是否可依據該條主張工程款?
五、如何解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管轄問題?
1.如何解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管轄問題?
2.如何解決代位權主張工程款的管轄問題?
3.如何解決掛靠人主張工程款的管轄問題?
六、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工優先權?
講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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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偉
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等多地仲裁員
辦理房地產、建設工程等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大學破產法與特殊資產處置研究中心研主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銀行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曾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承辦或參與辦理房地產、建設工程等民商事案件千余件,執筆起草了物權法司法解釋、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等司法解釋,多篇裁判文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刊載;在《比較法研究》《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多篇;著有《執行異議之訴:原理與實務》《擔保法實務札記》《破產法律報告》等書籍。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具有豐富的民商事案件審判經驗分享:裁判者視角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爭議解決。
2007至202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間,任審判員、主審法官,并擔任《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編委、執行編輯,活躍在民商事糾紛裁判與指導的一線。十余年間,共辦理房地產、執行異議、金融借款、股權轉讓等各類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案件審判經驗,數篇裁判文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其中一篇判決書獲評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榮譽稱號;作為主要執筆人起草了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稿,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分則立法建議稿起草;作為授課教師,通過多種方式宣講民商事審判理念與規則,多次在國家法官學院、各地法院、律協、企業等為法官、律師、企業員工講授物權、擔保、執行異議、房地產、破產等民商法實務課程,獲得學員廣泛好評。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天津大學法學院工作期間,深耕民商法理論研究,專注于理論與實踐的連通,筆耕不輟,在《比較法研究》《中國法律評論》《法學論壇》《判解研究》《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數篇,(編)著出版了《執行異議之訴:原理與實務》《執行異議之訴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擔保法實務札記》《破產法律報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精要與實務指南》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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