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波晚報
市民李女士來電咨詢:
十年前,我從親戚張某手中買了一套安置房,當時房價是56萬元,現在已經漲到100多萬元。買房時房產證沒有改名,現在我想改成自己的名字,張某不配合。請問律師,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汪宇波律師解答如下:
該情況涉及房屋權益方面的法律問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李女士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李女士可以要求張某按合同約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張某借各種理由不配合,李女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來源 姚界客戶端 余姚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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