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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在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逾期辦理產權證(小產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合同通常約定,開發商逾期辦證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往往設有上限(如總房價的1%)。當違約金上限遠高于實際逾期損失時,開發商能否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法院調低?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套逾期辦證三個多月的房子
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與被告A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屋,總價款6,707,376元。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270日內取得大產證,購房者再給予90日免責延展期。若超出延展期仍未辦證,開發商應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總房價的1%。
2023年9月15日,A公司交付房屋。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最遲應于2024年9月8日前協助原告辦理小產證。然而,原告實際于2025年1月21日才取得辦證資料,逾期長達132天。按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已超過總房價的1%(即67,175.23元)。原告遂起訴要求開發商按違約金上限支付67,175.23元。
A公司辯稱,違約金金額偏高,請求法院酌情調低。
二、 法院判決: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上限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A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逾期辦證違約金67,175.23元
法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及上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金額符合合同約定,被告以金額偏高為由要求調低的意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累積不超過該商品房總價款的1%”,該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違約金計算金額已超過上限的情況下,原告主張按上限支付,符合合同約定。
2. 開發商要求調低違約金的理由為何不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但本案中,開發商逾期辦證長達132天,遠超合理期限,其違約行為給購房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如無法及時落戶、子女入學受阻、房屋無法交易等)難以量化。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上限是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開發商作為專業房企,在簽約時對違約后果應有充分預見,其要求調低違約金的理由不成立。
3. 逾期辦證與逾期交房的責任區別
本案中,開發商同時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問題,但原告僅就逾期辦證主張違約金。兩者責任獨立計算,購房者可分別主張。本案合同對辦證違約金設有上限,但交房違約金通常無此上限(如日萬分之一),購房者在維權時應分別計算。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購房者的重要建議
建議一:簽約時關注違約金條款,特別是上限
對于逾期辦證,合同往往設有違約金上限(如總房價的1%)。購房者應了解該上限是否合理,若上限過低(如0.5%),可嘗試與開發商協商提高。
建議二:保留辦證過程中的關鍵證據
- 交房時間:以《房屋交接書》或物業費繳納記錄為準。
- 辦證資料領取時間:保留簽收單、微信通知等。
- 大產證取得時間:可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
建議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在辦證后及時起訴,時機恰當。
建議四:開發商以“違約金過高”抗辯時,可主張合同約定優先
若開發商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調低,購房者可主張: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開發商作為專業房企,在簽約時對違約后果已有充分預見,且其違約行為給購房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用金錢衡量,請求法院按約定支持。
五、 給開發商的合規警示
警示一:合理預估辦證周期,審慎承諾
辦證涉及規劃、驗收、測繪、登記等多個環節,開發商應合理預估時間,避免承諾無法兌現。
警示二:違約金條款一旦約定,應誠信履行
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上限是經協商確定的,開發商在簽約時已接受該條款,事后以“過高”為由要求調低,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警示三:遇不可抗力應及時通知并保留證據
若因政府行為、政策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辦證延遲,應及時書面通知購房者,并保留相關證據,作為減免責任的依據。
六、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商品房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上限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合法有效;開發商逾期辦證,購房者有權按約定主張違約金;開發商以“過高”為由要求調低,難以獲得支持。對于每一位購房者而言,簽約時關注違約金條款,逾期后及時維權,是守護自己權益的關鍵。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房地產糾紛、合同爭議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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