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公開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但在司法實踐中,公開審理并非一成不變的固定程序,常會出現“半路”需調整的突發情況:原本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庭審過程中因出現不宜公開的證據材料,如何實現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的轉化?該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確有發生,最為典型的是涉騙婚型詐騙案件。此類案件本身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依法屬于公開審理范疇,但在舉證質證環節,辯護方提交的證據,如當事人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可能包含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如曖昧言論、不宜公開的影像資料等,此時即涉及公開審理程序向部分不公開程序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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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交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法庭應當予以制止。但此類證據往往與案件事實認定具有直接關聯性,系案件審理的關鍵證據,必須依法提交法庭并進行質證,此時無需將整個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尤其對于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公開審理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更應堅持公開審理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1條規定,針對此類涉及不宜公開內容的證據,可對該部分證據的法庭調查環節轉為不公開進行,待該部分證據調查完畢后,案件恢復公開審理。該規定雖在實務中適用頻率不高,但作為辯護律師,必須熟練掌握該條款,在庭審中遇到此類突發情況時,能夠快速援引法律依據,依法維護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除上述情形外,實務中關于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公開播放問題亦存在較大爭議。筆者曾辦理一起職務侵占案件,因懷疑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如威脅、引誘、欺騙等),辯護團隊依法向法庭申請當庭播放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庭前會議中,法院告知辯護團隊需在庭審中當庭提出申請,辯護團隊遂在庭審中依法提出申請。該案公訴人系全國十佳公訴人,其未以“播放無必要”為由拒絕申請,而是提出涉案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中涉及商業秘密,因案件系公開審理,故依法不得當庭公開播放。針對該抗辯意見,辯護團隊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5條、第81條予以回應:第135條明確規定,訊問錄音錄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公開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播放、質證;但結合第81條規定,可針對該涉及商業秘密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將其法庭調查環節轉為不公開進行,待調查完畢后,案件恢復公開審理。該種專業層面的抗辯與交鋒,正是庭審實質化的體現,也是辯護律師專業價值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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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別明確一個例外情形: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陳述環節,若其陳述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根據法律規定,法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存在“將最后陳述環節轉為不公開進行”的法律依據。筆者曾辦理一起有組織犯罪案件,該案第一被告人外形俊朗、表達能力較強,庭審中全程堅持無罪辯護,態度慷慨激昂。辯護團隊原本預判其在最后陳述環節會重點闡述自身無罪的辯解意見,但其卻偏離辯護方向,以溫婉的語氣詳細陳述其與三任配偶的戀愛經過,陳述內容逐步涉及個人隱私,已明顯違反最后陳述的相關規定,但合議庭三位女法官未及時予以制止。庭審結束后,辯護助理調侃“被告人外形優勢影響了庭審進程”,但最終法院仍嚴格依據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該違規的最后陳述未對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影響。需明確的是,該情形僅為個例,司法實踐中,多數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若存在內容重復、與案件無關等情形,法庭均會及時予以引導、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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