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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懸賞執行公告
(2023)川2021執1786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春梅與被執行人蔣有洪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蔣有洪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723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劉春梅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蔣有洪,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安岳縣清流鄉紅堰村5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1102319881228XXXX。
執行依據:(2022)川2021民初723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標的:68000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給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予以獎勵;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的,給予人民幣2000元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胡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2026)川 2021 執恢 208 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志余與被執行人鄭發興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中 ,被執行人鄭發興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2022)川2021民初390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劉志余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鄭發興,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象陽鎮荷盛村,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319640511XXXX。
執行依據:(2022)川2021民初3901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128381.4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
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胡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地址: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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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執行局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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