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以案說法!【#分手退16萬彩禮男方嫌少再要16.7萬#】#女子訂婚3個月分手35萬彩禮退16萬#福建省福清市。2023年,陳某與林某經人介紹相識后訂婚,男方支付彩禮35.5萬元,女方當日回禮2.8萬元及一條價值1.1萬余元的金項鏈。訂婚后,兩人共同生活約兩個月,因矛盾分手。同年6月,雙方父母簽訂《解決書》,約定女方退還彩禮16萬元,此事結清,今后互不追究。協議簽訂當天,女方轉賬支付16萬元。
事后,男方認為扣除回禮后,彩禮實際為32.7萬元,女方僅退16萬,還差16.7萬元,遂將女方一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解決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女方已按協議履行完畢,男方再行主張返還剩余彩禮,缺乏依據。最終判決駁回男方全部訴訟請求。
就是這樣一樁看似普通的婚約財產糾紛案,又雙叒叕暴露了當下婚戀市場中金錢與情感的畸形關系。女方在同居兩個月后,通過一紙協議鎖定16萬收益,男方在簽字畫押后又想推翻契約。這場彩禮鬧劇中沒有贏家,只有對誠信和婚姻本質的雙重背叛。
本案中,陳某與林某相識于2023年,之后快速訂婚,男方支付35.5萬彩禮,女方回禮3.9萬元。兩人共同生活約兩個月后分手,這其實也是常見的感情破裂,一別兩寬就好了嘛。
但隨后的發展實在是令人瞠目結舌,雙方父母居然簽訂了一份《解決書》,約定女方只需退還16萬元彩禮。也就是說,扣除回禮后實際彩禮為32.7萬,女方保留了近一半。
兩個月同居換來16萬元收益,日薪高達2666元。這種“回報率”令人不得不質疑,這到底是情感關系的自然終結,還是精心計算的利益獲取?
在司法實踐中,騙婚通常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雖然從現有信息暫時還無法認定,本案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騙婚,但這種短期關系獲得高額經濟利益的模式,無疑再次沖擊著社會對婚姻的樸素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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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看,那份2023年6月簽訂的《解決書》約定“女方退還彩禮16萬元,此事結清,今后互不追究。”這份過于簡單的協議存在明顯問題。
“此事結清”指向是模糊的,沒有明確“此事”具體包含哪些糾紛,也沒有詳細列出彩禮總額、已花費部分、雙方權利義務等關鍵信息,當然也許是涉及隱私沒紕漏,但我想如果對女方有利的話,不至于不敢公開。
雖然從法律角度看,這份協議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被法院認定有效,但從社會效果看,它更像是一場不對等的交易而非公平的和解。
如果說女方行為是在道德邊緣游走的花,那么男方的操作則是徹頭徹尾的失敗案例。在簽訂協議環節,男方及其父母明顯缺乏基本法律常識。面對32.7萬彩禮只需退回16萬的方案,恐怕并沒有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審查,也沒有要求詳細清單,更沒有設置任何保障條款,就草率簽字了。
按照常規司法實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彩禮返還比例通常在70%-80%之間(雖然這個比例也還是低了)。男方本可主張返還22.9萬至26.2萬,卻自愿接受16萬的方案,無異于主動放棄6.9萬至10.2萬的合法權益,那白花花的可都是錢啊!
更愚蠢的是,在協議履行完畢后又試圖反悔,顯然是自找的、輸不起,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法律明確保護合法有效的協議,“簽字畫押”的契約精神是民事活動基石。男方的反悔行為既違背誠信原則,也注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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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男方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固然體現了法律對契約精神的堅守,但也暴露出法律調整的邊界。
法院審查發現,協議簽訂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雙方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成為必然選擇。
但法律的這一立場其實也帶來了隱患,那就是它可能變相鼓勵通過短期關系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當“同居兩個月獲16萬”成為一種可行模式,那婚姻的情感本質也將進一步被金錢侵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受損方可在一年內請求撤銷。但本案中,男方未能舉證證明這一點。“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極高,需證明當時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而這往往是難以證明的。
這場糾紛最可悲之處在于,它把本應基于情感的婚姻關系徹底簡化為金錢計算。女方計算著兩個月“值”多少錢,男方計算著“損失”多少錢,唯獨沒人計算感情的價值——當然,這種短期的感情恐怕本身也沒什么價值,概括承受吧。
真正要解決糾紛,從來不是一紙協議就能完成的。它需要社會對婚姻價值的共同堅守、對契約精神的基本尊重,以及對情感本質的真誠回歸。否則,類似的鬧劇只會不斷重演,而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算計者或被算計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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