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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正式發布《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2 號),明確全省征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對區片劃分、補償標準、費用構成等作出詳細規定,該標準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2020年版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此次新規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浙江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實現補償標準的科學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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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核心標準:三類地區劃分,明確最低補償底線
本次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不含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全省按發展水平劃分為三類地區,設定差異化農用地(不含林地)最低保護價,為各地征地補償劃定“底線”。一類地區最低保護價不低于6.2萬元/畝,主要涵蓋杭州主城區、寧波市區、溫州鹿城等浙江經濟發達核心區域;二類地區不低于5.6萬元/畝,涉及臨安、桐廬、奉化等發展水平中等的區縣;三類地區不低于4.8萬元/畝,主要為淳安、永嘉、麗水山區等欠發達區域。
針對不同土地類型,新規也明確折算規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直接按對應區域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農用地標準的60%計算,實現不同土地類型補償的規范化、統一化。
02
區片與費用:嚴控劃分數量,保障被征地農民收益
為避免區片劃分過細導致的補償不均,新規要求各縣(市、區)區片劃定需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相適應,一個縣(市、區)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區片,鼓勵實行1個區片,簡化劃分標準的同時,確保補償的公平性。
在補償費用分配上,新規突出“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明確各地制定具體地價時,需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其中土地補償費不得高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這意味著安置補助費占比將不低于60%,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益,緩解征地后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壓力。
03
地方執行:可上浮調整,需履行聽證備案程序
省級文件僅劃定最低保護標準,考慮到浙江各地經濟發展差異,新規賦予地方一定的調整自主權: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重新公布或調整,但調整后標準不得低于省級最低保護標準。
同時,地方調整補償標準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調整前要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公布實施后,需在2023年11月底前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并完成全國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數據庫數據入庫工作,確保征地補償工作的規范化、透明化。
04
律師解讀:新規的三大核心意義
此次浙江省征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的重新公布,是落實《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規定的具體舉措,對浙江征地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其一,明確最低底線,杜絕低標準補償,為被征地農民權益劃定“保護線”;其二,規范區片劃分和費用比例,避免地方操作的隨意性,保障補償分配向農民傾斜;其三,賦予地方合理調整權,兼顧區域發展差異,讓征地補償標準更貼合當地實際。
對于被征地農民而言,需關注當地后續公布的具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若發現征地補償低于省級最低保護標準、未履行聽證程序等違法情形,可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次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浙江省征地補償工作的法治化、科學化,實現經濟發展與農民權益保護的雙贏,為全省征地工作提供清晰的政策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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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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