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頭這座草原文明與工業文明交相輝映的城市,有一位來自江蘇的法律人始終行走在法理與實踐之間——他既是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也是法庭上唇槍舌劍的刑事辯護律師;既埋首故紙堆梳理中華法系邊疆法治發展脈絡,又躬身商會間護航營商環境。他就是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一位在多重身份中踐行“法者,治之端也”理念的當代法律人。
包頭張萬軍教授在典型刑事案件中的辯護邏輯,始終圍繞“法理賦能實務”與“情理法融合”兩大核心展開?。他不僅以深厚的刑法理論為根基,更善于在證據鏈、罪名定性、主觀故意等關鍵環節尋找突破口,通過嚴謹的邏輯論證與人性化的價值表達,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以法理為矛:精準拆解罪名構成要件?
張萬軍教授的辯護首先立足于對刑法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尤其注重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規范解釋?入手,打破控方“形式入罪”的邏輯。
在H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當事人因主張環保搬遷補償被控犯罪。張萬軍教授并未否認其行為帶有“施壓”性質,而是從?權利基礎的合法性?切入,援引政府文件證明其索賠具有民事請求權依據,進而論證“維權行為即使手段激烈,也不等于非法占有”,成功阻卻刑事違法性 。張萬軍教授強調,刑法應保持謙抑性,對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不宜輕易啟動刑事追訴。
針對劉某某故意殺人案,張萬軍教授指出,區分兩罪的核心不在于是否“蓄意”,而在于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態度。他通過分析“?事先準備刀具?”這一行為,說明行為人對可能造成致命后果有明確預期,從而支持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主觀故意雖不可直接觀測,但可通過工具選擇、打擊部位、行為延續性等客觀要素進行合理推定。
針對當前“幫信罪”擴大適用的趨勢,張萬軍教授強調,“明知”不應簡單等同于“應當知道”,而應結合交易習慣、獲利方式、行為人認知水平等綜合判斷。他主張適用?推定規則的反向排除機制?,即若行為人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據,應排除“明知”認定 。司法解釋已明確“明知”采推定規則,但必須允許反證,防止將普通出借銀行卡行為泛化為犯罪。
在經濟犯罪辯護領域,張萬軍教授聚焦實務中易混淆的罪名界限,充分運用法秩序統一性刑事法原理,避免刑事追責擴大化。張萬軍教授立足經濟實務場景,深入核查案件交易背景、資金流向、合同履行細節,逐一厘清關鍵事實。針對合同詐騙罪指控,他調取雙方交易憑證、溝通記錄,證實當事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合同違約系市場行情波動、資金周轉困難等客觀因素導致,屬于民事合同糾紛范疇,不應以刑事犯罪論處。他主張民事領域可化解的糾紛,不應隨意動用刑事手段追責,該辯護思路貼合基層司法裁判導向,成功阻卻案件的刑事違法性認定,守住了無罪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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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證據為盾:構建“存疑有利于被告”的防御體系?
張萬軍律師極為重視證據審查,尤其擅長在?證據矛盾點?和?證明標準?上做文章,推動“疑罪從無”原則落地。
在某起強奸案中,張萬軍教授通過梳理時間線矛盾、證人證言瑕疵及物證關聯性不足等問題,成功構建“合理懷疑”。他強調,?在缺乏直接物證或監控的情況下,僅憑被害人陳述難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張萬軍教授指出,刑事定罪必須堅持證據確實、充分,任何合理懷疑都應導向有利于被告的結論。針對吳某某猥褻兒童罪申訴案中,張萬軍教授分析指出,當事人雖主張供述系刑訊所得,但未能提供傷情記錄、訊問錄像等具體證據,法院因此不予采納。他強調,?非法證據排除需遵循“主張+舉證”雙重要求,防止濫用抗辯權? 。
三、?以情理為橋:實現司法溫度與社會修復?
張萬軍律師的辯護不止于技術層面,更注重將?家庭倫理、社會關系修復、被害人諒解?等酌定情節融入量刑辯護,推動“恢復性司法”理念落地。
在T某殺妻案中,張萬軍教授通過子女證言揭示長期精神壓迫對被告人心理的摧殘,主張其行為屬“激情犯罪”,并結合被害人過錯、家屬諒解等因素,爭取從輕處罰 。張萬軍教授指出,家庭矛盾引發的暴力案件,應區別于無差別惡性犯罪,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
在H某故意殺人案二審中,張萬軍教授不僅論證罪名定性問題,更深入挖掘民間糾紛背景、積極賠償、被害人過錯等情節,援引最高法寬嚴相濟政策,成功推動死刑改判死緩 。在死刑案件二審辯護中,他更是深挖各類酌定從寬情節,緊扣民間糾紛背景、積極賠償諒解、被害人存在過錯等關鍵實務要點,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摒棄唯后果量刑的僵化思路,成功推動多起死刑案件改判死緩,既堅守了法律底線,也兼顧了人情事理,讓司法裁判貼合社會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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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兼具學者與律師身份的刑辯專家,張萬軍教授始終將法理扎根于司法實務,不做脫離實際的學術空談,也不進行無原則的情緒化辯護。他堅守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的核心原則,在罪名定性上摳細節、在證據審查上嚴把關、在量刑辯護上重情理,破解各類疑難刑事案件的辯護難題。
從普通刑事案件到重大疑難申訴案件,從經濟犯罪到暴力犯罪,他始終秉持“法理為基、證據為本、情理為輔”的實務理念,用專業的刑辯技能守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用嚴謹的法律邏輯維護司法公正,踐行著法律人守護公平正義的初心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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