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一輸再輸,一再請求法官把判我輸的(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放在裁判網上,法官每次都是一口應允,但是直到今天為止,我在裁判網上還沒有看到這份判決書。
這可不是我的無理要求,按照《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生效判決書除了需要保密的,其他都應該七日內在網上公布。可是,我這份判決書超過七十日都不止,還沒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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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這份判決書奇就奇在雖然經過對核心爭議事實進行裁剪歪曲之后,還違背常理,不能自圓其說。對方的全權代理律師陳長奮(對方當事人不敢出庭)針對案涉資金的去向一再虛假陳述,被我質疑之后不斷改口,在判決書上只字不提,被裁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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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于XX沒有取款
然而,即使對核心事實進行裁剪歪曲之后,這份判決書還是不能自圓其說。比如對爭議資金,一審認定事實是“于XX不承認取款,王XX沒證據證明于XX取款”,二審認定核心事實是“于XX承認取款,但是對資金用途有爭議”,一審二審認定核心事實相悖,二審還可以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清楚的”,不但把于XX取出現金的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王XX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瑞明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還違背常識幫他圓謊說“從小商戶處購置二手物品,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按照法官這違背生活常識的邏輯,我們去小賣部買瓶水因為“小商戶不愿意也沒法開票”我們必須使用現金而不能電子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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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定于XX取款但還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
雖然負責這案子法官信心十足地說如果你不服就申請再審,但是我覺得它只是認為可以通過流程耗死我,內心未必是這么自信,否則她早就把判決書公諸于眾,放在網上接受網絡監督了。
現在法官可以隨意決定哪些判決書上網,就像為了讓家長監督孩子,學校規定試卷需要家長簽名,孩子卻可以把考得不好的試卷藏起來,導致根本沒起到監督效果。
我認為,丑媳婦總是要見公婆的。如果法官覺得判得好的判決書放上網,覺得判不好的判決書不放上網,就起不到監督作用了。只有判得好的判決書要上網,判得不好的判決書更要上網,才能監督起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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