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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男,55歲,杭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間,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策通過非法渠道為不具備資質(zhì)的員工購買偽造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共計45本,用于承接工程項目,涉案金額達9萬元。案發(fā)后,孫某被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jié)嚴重)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孫某的家屬找到知名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飛全。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發(fā)現(xiàn)本案為單位犯罪。作為專業(yè)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律師提出:第一,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代表單位意志,但單位已積極整改,完善了員工資質(zhì)審核制度;第二,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三,孫某家屬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9萬元;第四,孫某自愿認罪認罰。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贓憑證、單位整改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最終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四、案例評析
單位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名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積極促成退贓,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成功為孫某爭取到緩刑。根據(jù)兩高司法解釋,單位實施本罪的,依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根據(jù)最高檢白皮書數(shù)據(jù),2025年起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136888人,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是司法實踐的重要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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