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陣子,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個現(xiàn)象:信訪回復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的情況,越來越多了。
放在以前,這情況挺少見。信訪回復,說白了就是個“調(diào)查結果”,很多人覺得它就是走個形式,告訴你“收到了”“處理了”,然后就結束了。真要拿它去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窗口大概率是不收的——理由也簡單:對信訪回復不滿意應當去復查、復核,沒法復議。
但現(xiàn)在情況在變。
先說個背景。2022年施行的《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了一條原則:能走法定程序的,優(yōu)先走法定程序。比如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能提起仲裁的、能走行政裁決的,都要導入對應的渠道去辦,信訪不能“大包大攬”。換句話說,信訪是兜底的,不是首選的。
![]()
這個變化影響很大。以前反映問題,簡單的就填個信訪申請,職能部門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處理意見書。現(xiàn)在不行了,職能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得先判斷:這事兒是不是該走復議?是不是該走履職程序?如果是,就得在回復里引導信訪人去走對應的路子,不能直接按照信訪程序出具處理意見書。
問題就出在這兒。
實際操作中,很多職能部門按照依法分類規(guī)定出具《關于某某信訪事項依法分類辦理的回復》,其中把調(diào)查過程說一遍,調(diào)查結果說一遍,然后在文末加一句:如對本回復不滿意,可在60日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信訪人一旦不滿意,拿著回復去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到了復議機關,窗口告知—你這是信訪回復,不屬于復議受理范圍。
信訪人懵了:你讓我去復議的,怎么又不收了?
這就牽扯出幾個問題。
![]()
第一,申請人分不清“信訪回復”和“行政行為”的區(qū)別。回復里實際說的是“對信訪事項背后的行政行為不滿意可以復議”,但信訪人理解成“對信訪回復不滿意可以復議”。看上去差不多,意思完全不一樣。復議機關要審的是行政行為,不是信訪答復本身。
第二,信訪回復能不能復議,關鍵看它對當事人有沒有“實質(zhì)性影響”。簡單說,就是這封回復有沒有改變你的權利義務—比如原來你申請宅基地,回復告知你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原來你不用交錢,回復讓你交錢了。這種才叫實質(zhì)性影響。大多數(shù)信訪回復,只是把原行政行為的調(diào)查結果再說一遍,沒產(chǎn)生新的法律后果,那就談不上影響,也就沒法復議。
第三,有些職能部門在“依法分類”這一步就選錯了程序。常見的是當事人是來要求查處的、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那應該導入行政履職程序卻被導入信訪程序。還有一些事兒,本來就不歸復議管,比如內(nèi)部處分、土地承包糾紛,如果硬往復議程序里塞,信訪人拿著回復去復議,照樣被駁回。
第四,就算分類對了、確實能復議,有些信訪人也不愿意走這條路。原因是程序太復雜。舉證、期限、文書格式,一堆要求,很多人聽不懂。相比之下,信訪復查復核很簡單,不用舉證,也是填個申請表就可以,信訪人當然愿意繼續(xù)走信訪程序。
![]()
那問題來了:行政復議機關到底有沒有職權撤銷一封信訪回復?
《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寫了,行政行為如果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依據(jù)不合法”“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這四種情況之一,復議機關就可以撤銷它,甚至可以責令重做。
但前提是——這得是個“行政行為”。
信訪回復算不算行政行為?這個事兒,實務中一直有爭議。有人說,信訪回復和12345一樣,就是個告知,沒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義務,不算行政行為。也有人說,如果回復里夾帶了新的處理決定,或者影響了當事人的后續(xù)權利,那就得算。
從爭議上看,說明信訪和行政復議這兩條線,正在發(fā)生碰撞。信訪工作法治化,意味著更多事項要從信訪渠道往法定渠道引流;而行政復議作為法定渠道之一,它的受理邊界也在被重新審視。
信訪回復能不能被復議機關撤銷,法律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可以確定的是,隨著依法分類越來越嚴格,這類問題會越來越多。而對申請人來說,拿到回復后最好和職能部門先聯(lián)系,了解回復意見是信訪回復還是依法分類回復。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