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中國(浙江)”,3月27日,瑞安一物業管理公司因在未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加價批文的情況下,在終端電費中加收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規定,被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警告并罰款13萬余元。
當事人系浙江威泰機械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負責瑞安金融創新產業園(產權歸浙江威泰機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常管理、招商及物業運營,并以當事人名義向電網立戶購電后對園區內商戶實施轉供電,園區公攤能耗(含中央空調、電梯、公共照明等)未在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中解決,而是全部通過電費加價向商戶分攤。
通報稱,根據現有證據,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間,當事人通過設置分表計量,以“公攤+電損”名義,采取加收50%公攤電量或固定單價1.0—1.1元/度等方式向商戶收取電費,共取得售電收入3,360,619.76元(不含稅)。同期向電網購電總支出3,088,995.46元(不含稅),其中當事人自用電費314.72元(可查明部分,不含稅)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實際用于商戶轉供電的購電成本為3,088,680.74元。當事人通過加價收費,將售電收入與商戶實際應負擔的購電成本之間的差額271,939.02元據為己有,該271,939.02元全部構成違法所得。
另查明,2025年6月起,當事人對園區轉供電收費模式進行整改:停止加收“公攤電量”及固定高價,統一按“電網基準電價上浮10%”與商戶結算,并逐月記錄收支。2025年6—9月期間,當事人向商戶收取電費合計(不含稅)后,已不足以覆蓋同期向電網支付的購電費,自行承擔虧損,未再形成新的違法所得。
2025年12月2日,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責令退款通知書》(瑞市監責退〔2025〕3號),責令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將違法加收的全部價款271939.02元退還終端商戶。現當事人已按照要求退款全部款項,并提交退款憑證及商戶確認回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事公司從輕處罰,合計罰沒款135,969.51元。
工商信息顯示,瑞安金融創新產業園投資有限公司 (曾用名:瑞安金融創新產業園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葉某立。經營范圍包括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物業管理;非居住房地產租賃。
澎湃新聞記者 馮茵倫 9·黃河新聞網呂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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