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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中型無人機 管理使用暫行規定》(閩應急〔2026〕36號。該規定所指大中型無人機是指福建省自然災害應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應急項目所建設的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以下簡稱“大型無人機”)和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以下簡稱“中型無人機”)。根據該規定,福建省應急廳直接管理使用大型無人機。訓練演練、應急調度等飛行活動及日常運行管理由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簡稱“航空中心”)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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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中型無人機 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閩應急〔2026〕36號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機關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為保障航空救援任務安全、高效開展,提升航空應急處置能力,現將《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福建省自然災害應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應急項目所建設的航空應急救援大中型無人機(以下簡稱“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保障航空救援任務安全、高效運行,提升航空應急處置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救援航空器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急〔2025〕3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大中型無人機是增發國債福建省自然災害應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應急項目所建設的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以下簡稱“大型無人機”)和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以下簡稱“中型無人機”)。
第三條 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 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應優先響應應急管理部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公安、民航以及空軍等管理單位要求。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應急廳負責統籌指導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完善制度規范,統一組織全省資源調配。
第六條省應急廳直接管理使用大型無人機。訓練演練、應急調度等飛行活動及日常運行管理由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以下簡稱“航空中心”)具體實施。
飛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訓練演練、應急通信保障、災情偵察、重點區域巡護、跨省級應急支援、災害監測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物資投送等任務。
第七條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型無人機管理使用,協調解決飛行、地面和后勤保障相關事宜。根據工作需要,遵從應急管理部、省應急廳指揮調度。
飛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訓練演練、應急通信保障、災情偵察、重點區域巡護、跨市級應急支援、災害監測評估、三維建模、人員搜救等任務。
第三章 無人機管理第一節 適航管理
第八條大中型無人機按照民用航空器標準進行適航管理,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實名登記。
第九條 大中型無人機根據航空救援任務需要,加改裝相關任務裝(設)備,按照民航關于航空器加改裝有關規定實施。
具備條件時,無人機原則上應當開啟監視設備,與空管單位建立通信聯系。
第二節 專業人員管理
第十條 大中型無人機機組人員(以下簡稱“機組人員”)指執行大中型無人機飛行任務的駕駛(操控)、載荷、站務、鏈路、機務、隨機保障等人員。
第十一條 機組人員中的駕駛(操控)、機務人員應按照民航部門資質管理要求,取得相應執照和等級;載荷、站務、鏈路、機務等人員應接受廠方培訓,并通過考核。機組人員執行特殊飛行任務(如夜航、山區飛行、載荷任務等)必須接受該科目專項訓練,具備相應作業能力,并通過考核。
第十二條 機組人員服從管理使用單位日常管理及飛行任務安排,并接受飛行安全檢查、技術抽查。違反飛行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隱患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飛行活動管理第一節 大型無人機調動實施
第十三條 省應急廳負責大型無人機省內統一調動與應急救援任務的組織實施。根據應急管理部調度指令,組織實施國家層面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四條 省應急廳調動大型無人機執行任務時,向運維單位出具書面任務通知,應明確時間安排、任務內容和保障要求等。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啟動大型固定翼無人機的省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程序:
(一)應急管理部直接下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任務,由航空中心統一辦理,報請業務相關分管廳領導、廳主要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廳領導直接下達大型無人機省內調動任務,由航空中心組織實施。
(三)申請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由用機單位填寫《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附件1),并報送至航空中心(值班電話:18965908796,辦公電話及傳真:0591-87813767)。航空中心收到申請,報請業務相關分管廳領導審批,經廳主要領導同意后,向用機單位反饋調機安排,并按程序組織實施。
如遇緊急情況,用機單位可先以電話方式提出用機需求,同步辦理書面申請。
(四)申請開展實戰演練的,由用機單位填寫《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提前7天向航空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航空中心收到申請,報請業務相關分管廳領導審批,經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五)巡護飛行、例行訓練由航空中心根據飛行管制要求、天氣條件、飛機性能等因素綜合研判,制定飛行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飛行任務安全、規范、有序開展。
第二節 中型無人機調動實施
第十六條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型無人機的調動與應急救援任務的組織實施。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應急管理部或省應急廳的指令后,應服從統一指揮調度,及時組織中型無人機參與應急救援任務,不得擅自變更任務計劃或拒絕執行。
第十七條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調動本行政區域內中型無人機執行任務時,向運維單位出具書面任務通知,應明確時間安排、任務內容和保障要求等;省應急廳調動中型無人機執行任務時,同時向無人機部署地應急管理部門和運維單位出具書面任務通知,作為組織調動、落實保障和備案依據。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啟動中型無人機的跨設區市調動程序:
(一)廳領導直接下達中型無人機跨設區市調動任務,由航空中心組織實施。
(二)申請調動其他設區市中型無人機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由用機單位填寫《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附件2),并報送至航空中心。航空中心收到申請,報請業務相關分管廳領導審批,經廳主要領導同意后,向用機單位反饋調機安排,并按程序組織實施。
如遇緊急情況,用機單位可先以電話方式提出用機需求,同步辦理書面申請。
(三)申請調動其他設區市中型無人機開展實戰演練的,由用機單位填寫《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提前7天向航空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航空中心收到申請,報請業務相關分管廳領導審批,經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三節 組織指揮
第十九條大型無人機參與救援任務或演練時,省應急廳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臨時航空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統籌調度指揮現場各方航空力量。
中型無人機參與轄區內救援任務或演練時,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臨時航空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中型無人機的現場組織與指揮。跨設區市調動中型無人機的,由省應急廳統一組織指揮,涉及設區市臨時航空救援現場指揮機構按要求配合執行。
第二十條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與有人駕駛航空器隔離飛行。災害事故現場或演練現場,大中型無人機與有人直升機在同一空域作業時,現場指揮機構應加強飛行組織和管理,向負責該區域的空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指定專業人員統一指揮飛行作業。
第四節 訓練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應急廳根據救援任務需要和應用場景,指導用機單位研究制定大型無人機訓練演練計劃,組織開展災情偵察、應急通信保障等飛行科目。
中型無人機訓練演練計劃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本轄區任務需求自行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省應急廳可予以指導。
第二十二條 飛行訓練演練應嚴格按照飛行預先準備、飛行直接準備、飛行實施、飛行總結分析四個階段組織實施,確保活動規范有序開展。
第二十三條 大型無人機應嚴格執行日常維護與訓練演練計劃,確保持續處于良好的任務準備狀態。每周開展一次地面維護保養;每兩個月組織不少于一次飛行訓練演練。
每次飛行活動結束后,管理使用單位應要求機組人員形成規范書面記錄,統一報送至航空中心,作為運行評估與考核依據。報送材料包括:《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福建省大型固定翼無人機滑行任務單》(附件3)《福建省大型固定翼無人機飛行任務單》(附件4)《福建省大中型機飛行活動總結分析報告》(附件5)。
第二十四條 中型無人機應嚴格執行日常維護與訓練演練計劃,確保持續處于良好的任務準備狀態。每周開展一次地面維護保養;每個月組織不少于一次飛行訓練演練。
每次飛行活動結束后,管理使用單位應要求機組人員形成規范書面記錄,統一報送至中型無人機部署地應急管理部門,抄送至航空中心,作為運行評估與考核依據。報送材料包括:《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福建省中型復合翼無人機飛行任務單》(附件6)《福建省大中型機飛行活動總結分析報告》。
第五節 空管保
第二十五條 飛行活動所需空域,由用機單位負責提出。涉及大型無人機的空域申請,由省應急廳協助運維單位辦理;涉及中型無人機的空域申請,由其所屬(管理使用)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協助運維單位辦理。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無人機飛行計劃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向軍民航相關部門申報,并確保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飛行過程中應保持通信暢通,加強與軍、民航航管部門和作業機場的協調,并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飛行管制、空域調派等工作,確保飛行作業安全和空域秩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節 運維與飛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無人機運行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飛行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飛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風險防控和日常安全管理等常態化工作機制,確保航空器適航、人員資質合格、運行組織規范。
第二十八條 省應急廳統籌指導航空應急救援飛行安全工作,加強大型無人機安全管理,監督指導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所屬中型無人機安全管理,監督用機單位做好安全教育和隱患排查工作,嚴格飛行安全管理,切實做到“三不放飛”,即低于天氣標準不放飛、飛機狀態不佳不放飛、駕駛(操控)員身體不適不放飛,確保飛行安全。
第三十條 用機單位嚴格落實有關規章制度,做好飛行安全保障工作,監督機組嚴格按操作規程實施飛行作業,嚴禁違章飛行、冒險飛行和無計劃飛行。
第三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明確飛行安全責任人和現場責任人各1名。飛行安全責任人對航空器適航狀態、飛行安全完全負責。現場責任人負責組織機組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機務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日常維護與檢查,及時排查并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航空器在執行任務前處于良好適航狀態。
第三十二條大中型無人機嚴禁擅自開展飛行活動。確因任務需要實施飛行的,應按程序報經管理使用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 大中型無人機發生飛行異常情況的,運維單位或用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第一時間報告管理使用單位,并按有關規定開展調查、分析和整改工作。
第二節 數據與保密安全
第三十四條 大中型無人機在飛行活動中形成的飛行數據、影像資料、任務記錄等信息,由運維單位統一管理,依法依規做好分類分級、存儲備份和安全防護。
第三十五條 涉及重要區域、重要設施、敏感目標的數據資料,運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丟失、篡改或被非法利用。
第三十六條 大中型無人機數據資料的調取、使用、共享和對外發布,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經管理使用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擅自復制、傳播或用于與任務無關的用途。
第三十七條 大中型無人機參與涉密任務、在涉密區域飛行或者采集涉密信息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保密管理規定,落實保密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機組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獲取的涉密信息、影像資料和技術數據。
第三十九條 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保密管理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運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構建大中型無人機飛行安全責任體系。
第四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防范事故,保障飛行安全。違反有關規定,依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航空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管理使用單位指負責管理使用轄有大型無人機的省應急廳和中型無人機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運維單位指受管理使用單位委托,承擔大中型無人機運行維護、技術保障、適航管理和安全監督等任務的專業機構。用機單位指申請使用大中型無人機執行飛行活動的相關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大型固定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
2.福建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型復合翼無人機使用申請表
3.福建省大型固定翼無人機滑行任務單
4.福建省大型固定翼無人機飛行任務單
5.福建省大中型無人機飛行活動總結分析報告
6.福建省中型復合翼無人機飛行任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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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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