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兩份關于《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PPWR)的關鍵性文件:一份是《委員會通知附件——PPWR 指導文件草案》,另一份是《PPWR 常見問題解答》(FAQ),旨在支持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得到有效、一致的實施。
本文基于上述兩份官方文件,圍繞塑料包裝的可回收性要求與再生塑料含量目標兩大核心議題,梳理相關內容,以期為塑料回收再生行業相關方提供清晰、準確的法規實施參考。其他內容感興趣的企業可以下載原文查看。
△指導文件草案
△常見問題解答
從“可回收”到“設計為可回收”
PPWR 第 6 條規定了包裝的可回收性要求。根據兩份文件的解釋:
一般要求: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投放市場的包裝均應為可回收的”。該條款自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
具體標準:第 6 條第 2 款進一步明確了包裝被視為“可回收”需滿足的兩項條件:
(a)設計為可回收:包裝應設計為能夠進行材料回收,并能產出足夠質量的二次原料以替代原生原料。
(b)大規模回收:當包裝成為廢物時,能夠被單獨收集、分類,并實現大規模回收。
兩項條件的適用時間不同:
條件 (a)“設計為可回收”自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 24 個月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
條件 (b)“大規模回收”自203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在 2030 年之前,制造商僅需遵循原《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PPWD)的可回收性要求,即符合《包裝廢物標準 EN 13430:2004》。該標準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但不能依據 PPWR 的新標準推定合規。
FAQ 第 IV 部分對“包裝單元”的定義和評估范圍進行了詳細說明:
包裝單元:指一個整體上發揮包裝功能的單元,包括集成組件和獨立組件。例如,一個塑料番茄醬瓶包括瓶身、可撕拉封口膜、標簽和瓶蓋,這些共同構成一個包裝單元。
集成組件:指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不需要完全分離的組件(如瓶蓋、標簽),其可回收性需納入整體評估。
獨立組件:指消費者需完全分離后才能使用產品的組件(如可撕拉封口膜),需單獨評估。
評估對象:可回收性評估應針對整個包裝單元進行,而非僅針對主要材料。集成組件如無法回收,可能降低整個包裝單元的可回收性等級,甚至導致整體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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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塑料含量:目標、計算與合規
PPWR 第 7 條設定了塑料包裝中再生含量的最低比例目標,自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實施法案生效后 3 年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具體目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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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第 7 條第 5 款規定了兩種直接適用的豁免情形:
(a) 接觸食品的塑料包裝,若使用再生材料會危害人體健康且導致不符合《食品接觸材料法規》(EC)No 1935/2004;
(b) 重量占比不足包裝單元總重5%的塑料部件(如標簽、瓶蓋等)。
FAQ 第 V 部分詳細說明了合規證明的方式:
按“制造工廠”和“年度平均”計算:目標按每個制造工廠、每個日歷年度生產的每種包裝類型和規格的平均值計算。制造商通常在同一個工廠生產多種包裝格式,需針對每種格式分別計算。
技術文檔:制造商須在技術文檔中證明合規,包括來自上游供應商的信息。
進口包裝:進口商須確保進口的塑料包裝同樣滿足再生含量要求,且符合《食品接觸再生塑料法規》(EU)2022/1616 的相關規定。
(a)一個由 PET 托盤和 PP 可撕拉蓋組成的包裝單元,若 PET 托盤和 PP 蓋分別在不同工廠生產,則兩個工廠需各自向最終制造商披露其組件的再生含量信息。最終制造商基于這些信息編制技術文檔,證明整個包裝單元的合規性。
(b)粘合劑、涂料、油墨不屬于塑料,不納入再生含量計算,無論其在包裝單元中的重量占比是否低于 5%。
FAQ 第 V 部分澄清了若干具體情形:
牛奶包裝:不屬于豁免范圍。因此,用于牛奶包裝的塑料瓶蓋須滿足再生含量要求。
嬰兒配方奶粉包裝:屬于豁免范圍(第 7 條第 4 款第 g 項),其塑料部件無需包含再生材料。
玻璃瓶上的塑料瓶蓋:若塑料蓋重量不足包裝單元總重的 5%,則適用豁免,無需滿足再生含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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