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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績不好,他總說是因為我笨,家族基因不好,影響了下一代......”
“生完孩子我身材走形、皮膚松弛長斑,他說我丑得沒法見人了,只有他不嫌棄我!”
“婚后,每次我要和朋友聚會吃飯,他都以傷害自己的方式攔阻我。他說人心復雜,怕我受到傷害,只有他真正在乎我”
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之際,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彰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性的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長期辱罵語言暴力、限制社交、經濟控制、加害人以自傷自殘威脅受害人等行為,都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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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全國法院已簽發3.3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并發布四起典型案例:明確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的語言暴力、以毆打辱罵等方式限制正常社會交往、掌握家庭收入卻阻止配偶就醫的經濟控制均屬家庭暴力。而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將依法承擔包括司法拘留在內的法律責任,多起案例進一步拓寬了家庭暴力的認定范圍,彰顯了法律對“硬暴力”“軟暴力”的全面規制與對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
每天辱罵配偶?語言暴力也是家暴!
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經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限制正常社交?人身自由不容干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該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愛與尊重是親密關系的主基調,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阻止配偶就醫?經濟控制=家暴!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人民法院不僅明確認定此種經濟控制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進一步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綜合解決方案,通過幫扶就業,從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擺脫經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為破解經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違反保護令還施暴?司法拘留沒商量!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
家庭本該是避風港,而非施暴的 “法外之地”。無論是拳頭相向的“硬暴力”,還是精神控制的“軟暴力”,都不該被容忍。記住:家暴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受害者不必隱忍,法律永遠是你最堅實的后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奔騰融媒
編輯:呼和浩特市婦聯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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