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債務人向連帶債權的債權人之一為全部給付其總債務即歸消滅
——王某某訴王某、劉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3-07-2-091-004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吉0106民初1800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連帶債權的規則參照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則。在連帶債務中,債權人不必分別請求每一位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是可以任意選擇債務人,并請求其履行全部債務;同理,在連帶債權中,債務人亦有選擇權,可以任意選擇債權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債務。關于債務人向連帶債權中之一人清償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同理,部分連帶債權人受領債務人履行的,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內亦消滅。債務人向連帶債權的債權人之一為全部給付其總債務即歸消滅。未實際受領債權的其他連帶債權人不得再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僅能向其他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主張返還。
【關鍵詞】民事、房屋買賣合同、共同共有、連帶債權、給付、消滅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系父子關系。原告王某某與前妻劉某某(被告母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協商將夫妻共有的案涉房屋,以20萬的價格賣給被告王某。2016年6月7日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合同,原告王某某、劉某某為甲方,被告王某為乙方。合同約定:“2016年6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0萬”,原告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了被告王某。但被告至今沒有給付房款,原告與被告母親劉某某現已經離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買賣房屋款的百分之五十即10萬元。
被告王某辯稱:第三人劉某某是答辯人的母親,原告是二人的獨子。原告與第三人離婚。答辯人于2017年6月19日已將房款全額支付給第三人,第三人用于代原告償還其債務。故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人劉某某述稱:原告沒有權利要這筆錢,因為離婚之前原告放棄該產權,歸我所有。我的意見是直接轉給(房屋過戶)被告,且原告同意。即使有原告的份,錢也已經給原告了,我已經替原告還債給案外人周德芬18339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第三人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1982年結婚,2016年6月17日離婚。被告王某系原告王某某與第三人劉某某的兒子。2016年6月7日,王某某、劉某某為甲方,王某為乙方,雙方簽訂了《長春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某、劉某某將夫妻共有案涉房屋,以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某。合同簽訂后,王某某、劉某某將房屋交付給王某。2017年6月19日,王某將房屋價款20萬元給付劉某某。現王某某以王某應將20萬元房款中10萬元給付給自己為由,提出本案訴訟。
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吉0106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016年6月7日,向王某出售房屋時,王某某、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對出賣標的物即坐落于長春市綠園區某房屋享有共有權,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根據此規定,2016年6月7日,王某某、劉某某向王某出售房屋,兩人對王某享有連帶債權,對王某負有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根據該條規定的連帶之債原理,每一個連帶債權人均可以要求債務人對自己履行全部之給付。債務人對連帶債權人僅須為一次給付即免除其對所有債權人的給付義務。具體到本案,2017年6月19日債務人王某已經將全部房屋價款20萬元支付給連帶債權人之一的劉某某,完成債務清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債務已經履行的,債權債務終止。現另外一位連帶債權人王某某請求王某再給付一半房屋價款1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保護。
至于王某某能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款“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的規定,向劉某某主張返還,系連帶債權人王某某、劉某某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評論。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7條、第518條、第521條第3款
【案件來源】
一審: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800號(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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