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離婚之后沒有被判決或是調解到子女撫養權的夫妻一方,如何實現對子女的常態化探望,成了很多人需要面對的問題,尤其是發生了因為離婚造成夫妻矛盾激化的影響之后。
為此,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一方都會以具體的求方式,要求法院在判決書或是調解書中,明確載明離婚后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一般都是具體到了每個月、每個周固定下來的探望時間保障。
盡管如此,到了具體案件的履行和執行中,不怕沒有法律規定和制度保障,也不怕白紙黑字的法律文書規定,就怕有人刻意的制造各種借口和理由規避法律責任的履行。探望權的履行和執行,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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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女子的探望權履行,成了法院強制執行工作中的難點,不少的法律文章都在探討和加建議如何順利執行此類案件。
其中難點最大的就是,履行探望權,需要離婚后撫養子女的的父母一方進行配合,而他們常以各種理由消極配合,如子女身體不適,上輔導班沒有時間、將支付撫養費作為探望子女的“條件”等之類的軟對抗方式,甚至不將子女送往特定場所、隱匿子女等直接對抗方式。
此外,此類執行案件,需要成年累月的長期性配合履行,在很多法院面臨著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案多人少等原因和理由下,如何避免當事人一次次的申請執行立案,期間漫長的等待立案時間早就過了探望履行期等等,也是這類案件當事人面臨的執行難問題。
不同于一般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責任的,法院可以采取直接強制措施,如強制凍結財產、拍賣劃撥轉移財產、采取拘留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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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律規定上的“漏洞”,也給了一些被執行人逃避責任的空間。例如,《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些人動不動就引用以上法律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讓申請執行案件陷入一次次的程序性審查之中。
對于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很多法院人員認為,此類案件涉及到情感因素,貿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更增加了案件難度,為日后探望造成更大隱患。沒有強制措施的使用,變相給予了被執行人制造各種困難的“自信”。
近日,網傳的一份法院《預處罰決定書》顯示,對于拒不協助履行探望權的被執行人,法院在發出執行通知書后未主動履行的,法院再次限定時間,要求其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配合探視,否則將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或司法拘留十日的司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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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評議,如果都按照這樣的執行力度,探望權必將減少很大比例的難度,也讓消極配合執行、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明白需要付出的巨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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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有安徽高院的調研文章就已經提出,探望權執行案件中,針對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適用率極低的現象,就應該以發出預處罰通知書,借助預處罰等的威懾性手段,實現督促、勸導被執行人完成協助配合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收到預處罰通知書后仍舊拒不配合,法院可以進一步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對于雖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探視,但被申請執行人態度消極、不愿配合協商變更探望方式、時間的,可以采取收取分段遞增式的遲延履行金,加大拖延履行協助義務的成本。
對于拒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則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更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對于藏匿子女,制造無法探望條件,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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