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員工發出《被迫離職通知》后公司火速補齊欠薪,還要給經濟補償嗎?
(2025)粵民申16811號
裁判觀點
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績效工資的行為,在勞動者發送《被迫離職通知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公司才補足鮑某的績效工資差額。故一、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具體情形,認定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成立,并判決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并無不當。公司關于離職前補足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68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法定代表人:安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鮑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宜州市。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鮑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
根據查明事實,某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績效工資的行為,且在鮑某發送《被迫離職通知書》,以某公司未足額支付績效工資等事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某公司才補足鮑某的績效工資差額。故一、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具體情形,認定鮑某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成立,并判決某公司應向鮑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并無不當。
某公司關于離職前補足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麥曉婷
審判員:董廣緒
審判員:陳慧峰
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朱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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