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對死緩案件的申訴應由哪個法院審查處理
——譚某勇搶劫案
入庫編號:2026-16-1-220-001 / 刑事 / 搶劫罪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1)滬02刑申118號 / 其他審理程序 / 入庫日期:2026.04.02
裁判要旨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經核準生效后,申訴人對該案件提出申訴的,應當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審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應當依法移送原核準的人民法院。
關鍵詞:刑事 搶劫罪 死緩案件 刑事申訴 審查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譚某勇搶劫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滬二中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認定譚某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經復核,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滬高刑復字第38號刑事裁定,核準譚某勇的死緩判決。
在監獄服刑期間,譚某勇向上海二中院提出申訴。上海二中院于 2021年11月5日立案審查后認為,譚某勇的申訴應由上海高院立案受理,遂將案件移送至上海高院。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譚某勇的申訴應由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還是應由上海高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對于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直接審查;二是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先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后再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兩種處理方式的不同僅在于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是否交由原審人民法院作先行審查,但在受理法院應是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問題上,則沒有不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故對死緩案件的申訴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中,上海二中院系原審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系原核準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應當由上海高院而非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譚某勇提出的死緩申訴。故上海二中院直接立案受理不當,其應當依法將該申訴移送上海高院立案受理。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第455條
其他審理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刑申118號報送申請再審案件函(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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