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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不復雜,復雜的是人。
根據自媒體“屠屠老濕”的爆料,某航司一位業內非常有名的白金卡旅客最近在航班上又整了個大活。第一天,他要求后艙一名女乘務員脫掉絲襪。乘務員進了廁所把絲襪脫了扔垃圾桶。正常人的故事到這里就結束了,但某白金不是正常人。他隨后跑進廁所翻垃圾桶,出來之后還質問乘務員"你為什么不換絲襪",并且強行索要聯系方式。
第二天,他故技重施,目標擴大到四名女乘務員。老組員沒搭理他,只有一位剛上班沒多久的4號位乘務員照做了。某白金再次翻了垃圾桶,然后開始糾纏這位新乘務員。
好在4號乘務員最終選擇了上報。乘務長立刻報告機組,機組通知地面,飛機落地后有關單位把某白金帶走了。據說從他身上搜出一條穿過的、帶勾絲的絲襪。
自媒體冤枉他"偷"絲襪了
事情一出來,各路自媒體標題清一色"白金卡旅客偷空姐絲襪"。情緒上完全理解,但較真一下——這個"偷"字在法律上站不住。而且站不住的地方,不止一處。作為一個律師,面對大家對于某白金的誤解,我有責任說道說道。
很多人對盜竊的印象還停留在"偷偷摸摸"上,覺得盜竊就等于秘密竊取。其實不是。現代刑法理論對盜竊罪的界定,核心根本不在于秘不秘密。你當著人家面拿的,只要符合構成要件,一樣可以是盜竊。
盜竊罪真正的構成要件是三樣東西:非法占有的目的、平和的手段、將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轉為自己占有。
先看第三個要件。絲襪被乘務員扔進了垃圾桶,這個動作意味著原占有人以明確行為放棄了對該物品的占有。垃圾桶里的東西,法律上通常認定為拋棄物——在被撿起來的那個瞬間,它不屬于任何人。你無法盜竊一件不屬于任何人的東西。
這是法理層面的硬傷。
但就算我們把這個問題放一邊,假設絲襪還沒有被認定為拋棄物,盜竊罪還有一道現實的門檻過不去——數額。
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各地一般要求涉案財物價值在1000到3000元以上,或者構成"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特定情形。一條穿過的、已經勾絲的廢舊絲襪,它的市場價值是多少?五塊?十塊?就算把它當成全新的限量款來估,離立案標準也差著好幾個數量級。
(當然,對宋白金來說,這條絲襪的"主觀價值"可能遠超三千,但法律很遺憾不按戀物癖的估值體系來定價。另外聽說二手市場有所謂原味絲襪這一小眾市場,我不熟悉,雖不理解,但大感震撼。)
所以自媒體的"偷"字,法理上過不去,現實中也過不去。兩道坎,一道都沒邁過。
那搶奪呢?搶奪的構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對物暴力的手段、將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轉為自己占有。翻翻垃圾桶,撿撿垃圾桶里的自棄物這扯不上對物的暴力。搶劫就更不沾邊了,沒有對人的暴力,沒有對人的脅迫。
但是——這不意味著他沒事。
恰恰相反,他的問題比偷盜嚴重得多。自媒體都盯著那條絲襪,反而放跑了真正的要害。
那他到底涉嫌什么?
說到這里肯定有人著急了——一不是偷,二不是搶,三不是劫,那這人就白翻垃圾桶了?
別急。關鍵在于換一個視角:別盯著絲襪看,盯著人看。
我們倒回去看某白金到底干了什么:要求女性脫掉貼身衣物、對多名女性重復提出同一要求、翻找她們丟棄的貼身衣物、持續糾纏騷擾、強行索要聯系方式。
把這些行為串在一起,方向就清楚了。這件事的法律本質不是財產犯罪,而是人身侵犯。絲襪只是載體,不是核心。
先說板上釘釘的:治安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某白金反復要求女性脫掉貼身衣物并收集這些物品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性意味。他不是要求脫外套、摘圍巾——他精準地、系統性地、針對多名女性提出同一類要求。這不是挑服務的刺,這是帶著劇本來的。
認定為治安層面的猥褻行為,證據鏈條清晰,行為指向明確,幾乎沒有爭議空間。再加上第26條"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在航班運行期間反復糾纏機組成員、干擾正常客艙服務,治安處罰是跑不掉的底線。
再說有討論空間的:刑法上的強制猥褻。
這里要先厘清一個很多人會搞混的概念——"猥褻行為"不等于"強制猥褻罪"。前者是治安違法,后者是刑事犯罪。兩者之間隔著一個關鍵要件:強制手段。
《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猥褻。某白金有沒有使用"強制手段"?這是值得認真討論的地方。
從事實來看,他沒有動手,沒有明確威脅。但他利用的是一種結構性的壓迫——飛機客艙是封閉空間,乘務員處于服務崗位,面對的是航司認證的高端旅客。
在這種場景下,"要求"二字自帶重量。乘務員拒絕的成本遠高于日常場景:她要考慮投訴、考核、航司那套"旅客永遠是對的"的文化慣性。剛入職的4號乘務員為什么照做了?不是因為她愿意,是因為她還沒學會在"旅客是上帝"和"這人有病"之間做出判斷。系統沒有給她這個選項。
他不需要拿刀,他的那張白金卡就是刀。
但是,說句公道話——這種"結構性壓迫"能否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237條所要求的"強制手段",目前是有爭議的。畢竟乘務員在客觀上仍有拒絕的可能性(事實上大部分老組員也確實拒絕了),而且"利用服務關系的不對等"與"暴力脅迫"之間的法律距離,在現行判例體系下并不容易跨越。
所以現實地講:治安處罰,板上釘釘;刑事追訴,有空間但有難度。
不過法律是會進化的。如果這類案件反復發生、反復被關注,也許有一天司法解釋會把"利用特定場景中的權力不對等關系"納入"其他方法"的范疇。
但那是以后的事了。眼下更緊迫的問題是——為什么他能反復干這種事?
白金卡不應該是免死金牌
這就引出了一個我們行業內部都心知肚明、但很少公開討論的問題:航司對高端旅客不當行為的容忍邊界,到底畫在哪里?
我們都知道高端旅客對航司的商業價值。白金卡意味著高頻出行、高額消費、高忠誠度,意味著收益部門報表上一串好看的數字。航司圍繞這些旅客搭了一整套服務體系——更好的座位、更快的通道、更柔軟的態度。
但這套體系在設計的時候,預設了一個前提:旅客是正常人。
當這個前提不成立的時候,系統就失靈了。一線乘務員面對高端旅客的不合理甚至違法要求,往往陷入經典的兩難:拒絕,可能被投訴,影響考核,甚至影響飛行小時;配合,就是在縱容違法行為,同時傷害自己的尊嚴和權益。
航司的反應呢?事前沒有預案,事中寄希望于乘務員"靈活處理"。
"靈活處理"這四個字,翻譯過來就是"你自己扛"。
事后呢?輿情沒炸就當沒發生,輿情炸了就緊急切割表態。這不叫管理,這叫看天吃飯。
一個健康的體系應該是什么樣的?高端旅客的權益清單上,權益和邊界要同時存在,且邊界的剛性必須強于權益。
你可以享受優先登機,但你不可以騷擾機組成員;你可以使用貴賓休息室,但你不可以要求乘務員脫衣服。這是常識,不應該需要被寫成文章來科普。
對于有過不當行為記錄的旅客,航司應該有分級處置機制。第一次書面警告并記錄在案,第二次降級或凍結會員權益,第三次永久拉黑且行業通報。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他反復作案,航司反復假裝第一次看見。
保護自己的員工,是一家企業最基本的體面。
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那所有"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宣傳,都只是PPT上的墨水。
這件事的處理結果,我沒追蹤,也許他會被治安拘留幾天,也許會被航司取消會員資格,也許——以我們行業的一貫作風——什么都不會發生,過幾個月他換個航線接著飛。
但我希望至少有一件事能確定:那位選擇上報的4號乘務員以及公正履行了報警職責的機組,不要因為這件事受到任何負面影響。
她和他們做了對的事。在一個不鼓勵你說"不"的系統里,開口本身就需要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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