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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引發網民關注。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丈夫在與妻子分居期間,未經妻子同意,將包括賣房款、離職補償金、住房公積金在內的巨額夫妻共同財產用于炒股和網絡打賞,總計逾130萬元。其中炒股虧損80萬余元,網絡打賞花費5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創新性地將丈夫揮霍的130萬余元視為其“已分得”的財產,剩余同等價值的現存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上述判決引發熱議,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擅自大額消費、投資甚至打賞,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法律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又是如何認定的?針對這些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結合這一典型案例,從專業角度進行深入解讀。
一、從“正常處分”到“惡意揮霍”
在上述案件中,丈夫辯稱炒股屬于正常投資行為,網絡打賞也屬于個人消費。但法院并未采納這一觀點。朱現領律師指出,判斷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否構成“揮霍”,關鍵在于兩個標準:是否經過另一方同意,以及是否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財產在性質上屬于共同共有。”朱現領律師強調,“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特別是對共有財產作較大的變動時,比如大額投資、借款、贈與、打賞等,更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就可能侵犯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他進一步解釋說,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購買生活用品、支付水電費、買菜做飯等小額支出,通常視為家事代理權范疇,無需事事商量。但像本案中動用數十萬元炒股、一次性打賞數萬甚至數十萬元給網絡主播,這些行為顯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邊界。尤其是在雙方已經分居、感情不和的情況下,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置大額共同財產,主觀上的惡意更為明顯。
“法律不會干預正常的投資行為,但如果投資行為缺乏理性、風險極高,且未經配偶同意,最終造成重大虧損,那就不能簡單用‘投資有風險’來開脫。”朱現領律師表示,本案中丈夫炒股虧損80余萬元,結合其操作頻率、資金規模以及雙方分居的背景,法院認定其構成揮霍,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二、網絡打賞50萬
本案另一個引人關注的焦點是,丈夫在網絡打賞上花費了50萬余元。這筆錢能否要回來?法院將其同樣認定為揮霍行為,并計入丈夫“已分得”的財產份額。
朱現領律師分析認為,網絡打賞的法律性質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部分觀點認為,打賞屬于用戶對主播的贈與,也有觀點認為屬于購買服務的消費行為。但無論定性如何,如果打賞金額巨大,且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這種行為就超出了正常的娛樂消費范疇。
“普通人正常娛樂,一年花幾千元打賞可能還算合理。但分居期間背著配偶打賞50多萬元,這顯然不是正常消費。”朱現領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而在離婚訴訟中,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
“也就是說,法律給了受害方兩條救濟路徑:一是婚內直接起訴分割財產,二是等到離婚時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朱現領律師補充道,本案中妻子選擇了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法院的處理方式也充分保護了她的權益。
三、將揮霍金額視為“已分得”財產
本案判決最具創新性的一點在于,法院沒有簡單地判決丈夫賠償妻子損失,而是將丈夫揮霍的130萬余元財產作為“他已經分得的財產”,剩余現存的同等價值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歸妻子所有。
朱現領律師對這一處理方式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解釋說:“如果按照傳統思路,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被一方揮霍掉了,剩下的財產可能很少,甚至沒有。這時候法院判‘少分或不分’,實際操作起來很困難。比如本案,丈夫把130多萬都花光了,如果只判他少分現存財產,現存財產可能只有幾萬元,妻子拿到這幾萬元也彌補不了損失。”
而將揮霍的金額視為揮霍一方已經分得的財產份額,相當于在法律上“擬制”了一個分配結果:假設那130萬沒有被揮霍,夫妻雙方本應各分得65萬左右。現在丈夫已經擅自揮霍了130萬,那就視為他拿走了自己應得的那份,還多拿了妻子的份額。作為平衡,剩下的現存財產就全部歸妻子所有。如果現存財產不足以抵扣妻子應得的份額,差額部分還要由丈夫折價補償。
“這種處理方式既符合《民法典》第1092條‘少分或不分’的立法精神,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能真正讓受害方得到救濟。”朱現領律師表示,這一判決思路對其他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離婚前“突擊花錢”
朱現領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遠不止炒股和打賞。結合各地法院的判例,以下幾種常見行為都可能構成揮霍:
一是大額賭博或參與非法博彩活動,即使是在境外合法賭場,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賭博,同樣屬于揮霍;二是購買明顯超出合理自用范圍的奢侈品,如一次性購買多個名牌包、名表等;三是給非直系親屬或婚外情人進行大額轉賬、贈與;四是大額超前消費,如辦理高額美容卡、健身卡后實際很少使用;五是高風險的投機行為,如杠桿炒期貨、投資虛擬貨幣等。
“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是:金額巨大、未經配偶同意、缺乏合理家庭需要、客觀上造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減損。”朱現領律師總結道。
他也特別指出,并非所有虧損的投資都會被認定為揮霍。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的是常規的、風險可控的投資,比如購買銀行理財、國債等,即使因為市場波動出現虧損,也不宜認定為揮霍。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和行為的合理性。
“證據是關鍵。”朱現領律師強調,“銀行流水、轉賬記錄、消費賬單這些都是基礎證據。如果對方把錢用于網絡打賞,可以申請法院向平臺調取打賞記錄。如果對方炒股虧損,可以調取證券賬戶的交易明細。證據越充分,法院支持的力度就越大。”
“法律的實施,始終圍繞公平展開;公正的判斷,永遠立足于證據。”朱現領律師總結道,“夫妻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性處置。法律會堅定地保護誠信一方的權益,同時讓揮霍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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